吏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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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学指南
作者:徐元瑞 
这是一本解释元朝官场术语的书。

  


  

目录[编辑]

  • 元代史料丛刊编辑缘起 黄时鉴
  • 点校说明
  • 吏学指南 徐元瑞
    • 习吏幼学指南序
    • 吏学指南序
    • 历代吏师类录

卷之一[编辑]

  • 吏称
  • 行止
  • 才能
  • 六曹
  • 衙门南北之异
  • 戒石铭
  • 郡邑
  • 府号
  • 官品
  • 官称
  • 吏员
  • 统属
  • 除授
  • 世赏
  • 廪给
  • 考功
  • 政事
  • 五事
  • 户计

卷之二[编辑]

  • 仪制
  • 旨判
  • 诸此
  • 玺章
  • 公式
  • 发端
  • 结句
  • 状词
  • 册籍
  • 榜据
  • 署事
  • 礼仪
  • 详恕
  • 救灾
  • 三宥
  • 三赦

卷之三[编辑]

  • 五戒
  • 三典
  • 三罪
  • 五紏
  • 五禁
  • 八议
  • 五科
  • 八例
  • 较名
  • 字类
  • 十恶
  • 七杀
  • 六贼
  • 六色
  • 五流
  • 三度

卷之四[编辑]

  • 赃私
  • 首过
  • 法例
  • 条贯
  • 四罪
  • 五刑
    • 黄帝刑
    • 舜刑
    • 周刑
    • 汉刑
    • 魏刑
    • 晋刑
    • 梁刑
    • 北齐刑
    • 后周刑
    • 隋唐金宋刑

卷之五[编辑]

  • 肉刑馀死罪附
  • 杂刑
  • 狱名
  • 狱具
  • 加刑
  • 听讼
  • 五父
  • 十母
  • 老幼疾病
  • 五服
  • 三殇
  • 服制
  • 亲姻
  • 户婚

卷之六[编辑]

  • 狱讼
  • 推鞫
  • 良贱孳产
  • 勾稽

卷之七[编辑]

  • 捕亡
  • 诈妄
  • 贼盗
  • 钱粮造作
  • 征敛差发
  • 诸纳
  • 体量
  • 禁制
  • 杂类

卷之八[编辑]

  • 诸箴
    • 提刑箴
    • 司臬箴
    • 狱官箴
  • 诸说
    • 狱讼说
    • 瘴说
  • 吏员三尚
  • 律己
  • 仁恕
  • 惨刻
  • 五伯马进传
  • 为政九要
    • 为政九要自箴序
    • 因书第一
    • 正心第二
    • 正内第三
    • 正婚第四
    • 禁捕第五
    • 正农第六
    • 急务第七
    • 为政第八
    • 时利第九

今序[编辑]

  ●元代史料丛刊编辑缘起 黄时鉴

  黄时鉴
  做元史研究的同行们都有这样的体会:如果把元代一些分散而又重要的史料汇集起来,加以整理出版,那一定能使大家感到许多方便。见存这些史料的书籍,目前在书店里几乎是买不到的,在一般的大学或研究单位的图书馆(室)里也难以指望找全,更不能设想人各置于案头。对于重要的史料,查阅如此不便,自然会影响研究的进展。从一九八0年元史研究会成立大会起,韩儒林先生、翁独健先生提揭,同行们议论,都觉得这件事应当做了,这是一项元史研究的基本建设。
  一九八四年春天,浙江古籍出版社向我征求古籍整理出版的意见,我把上面的情况谈了谈,立即得到了他们的热忱支持。这样,我与一些同行们再三酝酿,便有了一个《三代史料丛刊》的编辑设想,拟将一些史料分辑整理出版。每一辑大体上构成一个整体,侧重于史料的某个方面,编印若干册,要求收入的史料有较高的研究仗用价值。每辑各册出齐后,再编一本这辑的综合索引,以便读者检阅。
  总的设想有了,但是各辑的编辑计划还需要逐步落实。在多方磋商后,第一辑“政书类”分编八册,书目已经拟定(见本书封底)。我以为这一辑,不仅对于元史的研究,而且对于中国政治史、法制史、职官史等专史的研究,会是有所裨益的。第二辑准备汇元代碑传文字,编辑体例正在商议中。
  我想这是一件好事,它是会得到史学界特别是元史学界的广泛支持的。为了使这套丛刊编得更好一些,诚恳地希望专家和读者们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四日写于杭州

  ●点校说明

  本书收徐元瑞《吏学指南》、胡祇遹《杂著》、张养浩《为政忠告》、王结《善俗要义》四种元人撰著。这四种撰著性质不尽相同,但都可归入政书一类,是研究元代社会、政治、经济的重要资料。
  徐元瑞,吴郡(今江苏苏州)人,生平事迹不详。《吏学指南》撰成于大德五年(一三0一),全称《习吏幼学指南》,是一部吏学的启蒙读物。元朝重吏,由吏入官是当时的重要仕途。作者有鉴于此,为使“习吏”的人掌握“律书要旨”,编成此书。编撰的方法是“摘当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一一予以诠释,使读者一目了然。这些“字”“名”的含义,在相隔六百馀年后的今天,有相当一部份已不甚了了,有的甚至大的辞书也未予确解。所以这部书对于研究元代的法律以及社会、政治、经济、风俗各个方面,都具有特殊的参考价值。此书元刊本一九二九年尚存,傅增湘《藏园群书经眼录》卷七记:“吏学指南八卷,题吴郡徐元瑞君祥纂,元刊本,十一行十九字,注双行二十四字,黑口,四周双阑。……己巳九月见于上海陈乃干处,索百廿元,已收。”可惜我们未能找见。存世还有明刊《居家必用事类全集》本和日本、朝鲜的刻本。一九五一年日本东京东洋史研究会以明刊本为底本,用日本、朝鲜的刻本校补,出了油印本。一九六九年台北文海出版社据日本油印本改版排印,虽称曾以《居家必用》本覆校,错字仍然不少,标点错误尤多。现在此印本基础上用日本宽文十三年(一六七三年,清康熙十二年)刊《居家必用》本作了校勘,并据《周易》、《尚书》、《左传》等典籍校正了部分引文,重新标点排印。
  胡祇遹(一二二七──一二九五),字绍闻,号紫山,河南武安人。世祖中统初为员外郎。至元间因忤阿合马,出为太原路治中。历任河东山西道提刑按察副使、荆湖北道宣慰副使、济宁路总管、山东东西道提刑按察使、江南浙西道提刑按察使,因病致仕。他被誉为元初“经济之良材,时务之俊杰。”(王恽语,见《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九一)扬历中外,颇具政绩。著有《紫山大全集》六十七卷,为其子所编,已佚。今传二十六卷本,为《四库全书》辑《永乐大典》所载诗文重编,其第二十至二十三卷题为《杂著》,大约写于至元十九年以后任职山东期间。第二十卷泛论心、教、庄老、释道之类,不及元朝政事,今略而不收。第二十一至二十三卷论及元代一系列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从实情发论,独具见地,既是重要的政论,又有较高的史料价值。今据影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标点排印第二十一至二十三三卷,仍用《杂著》原题。凡四库馆臣改写的人名、官名,一仍其旧,但在诸词初见时出校注明。
  张养浩(一二七0──一三二九),山东济南人,字希孟。成宗时任堂邑县令,武宗时为监察御史,仁宗时陞礼部尚书,英宗时参议中书省事。文宗天历二年(一三二九),特拜陕西行台中丞,出赈饥民,卒于任。《为政忠告》又名《三事忠告》,系《牧民忠告》、《风宪忠告》和《庙堂忠告》三书的合称。三书分别撰于著者任县尹、御史、参议中书省事时,“皆即其所行著之简策”(贡师泰序),对于研究当时的政治思想、上下政务以及社会风气都有参考价值,对于后世的封建统治观念也有一定影响。现用《四部丛刊》影印明洪武刊本,其阙文则据《贷园丛书》本补足,并用方括号标明。
  王结(一二七五──一三三六),字仪伯,中山府(治今河北定县)人。早年为爱育黎拔力八达(仁宗)典牧太监。皇庆、延祐间,先后任顺德、扬州、东昌诸路总管。后历任行省参知政事、中书参知政事、翰林学士、中书左丞。顺帝至元元年(一三三五)致仕。有《文忠集》六卷,《善俗要义》即该集第六卷。“结立言行志,皆法古人。”(《元史》本传)此文写于王结任顺德路总管期间,曾下达到该路诸县各社施行,“盖将使之勤农桑、正人伦、厚风俗、远刑罚也”。凡三十三条,比较具体地反映了作者遵循中国封建政治伦理观念以治理地方的政策措施,从中可看出元代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其若干问题。今用影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诸书整理标点时,凡见异体、俗体字,一般迳行改正。个别显脱之字,据文义或原行文体例迳补,并加方括号标明。个别显衍之字,据文义迳删,并以圆括号标明。
  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杨讷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古序[编辑]

  ○习吏幼学指南序

  尝闻善为政者必先于治,欲治必明乎法,明法然后审刑,刑明而清,民自服矣。所以居官必任吏,否则政乖。吏之于官,实非小补。夫吏,古之胥也,史也,上应天文,曰土公之星,下书史牒,曰刀笔之吏,得时行道,自古重焉。秦汉以来,为将为相,立当路而据要津,代不乏人。李唐季年,得权犹甚,官曹称军事院,吏称使院,一登首选,皆以使名,有官大夫加勋者。赵宋因仍,沿其旧制,政和中始以监司诸郡首吏为孔目、主押之号,易都副兵马等使之名。年劳及格之人,得授助教,或摄参军而已。省院台部,互有正法,官称既振,吏权益轻。星书谓土公明则吏道亨,暗则否,数使然也。钦惟圣朝一统,天下同文,繇吏入官,深合古法,凡居是职,可不爱重。但初学之士,妙龄而入,律书要旨,未暇师承,巧诋之风,薰染日著。夫读律则法理通,知书则字义见,致君泽民之学,莫大乎此,雕人欺事之习,恐反阴功。是以不揆荒唐,因摘当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首冠以历代吏师,终继于恕刻轨范,类成一书,目曰《习吏幼学指南》。期在启蒙,不敢呈诸达者。与我同志,幸毋诮云。   岁次辛丑大德五年良月,吴郡后学徐元瑞自序。

  ○吏学指南序

  吏人以法律为师,非法律则吏无所守。然律之名义,不学则不知也。不知则冥行而索途,奚可哉!我本府同知公 【 穆虎彬,】虑吏辈之不知也,乃刻徐氏所编《吏学指南》以示之,俾熟此可以知厥名义,而进于法律,以为政焉。此吾儒大学,所以欲明明德于天下,必先之以致知格物,以为修齐治平之本,顾不美欤!虽然《汉史》为循吏作传,不为能吏作传,《禹范》云好德为福,不云好才为福,此又为吏者之所当讲,亦我同知公之刻书美意。□能乎此,则庶乎非鞅、斯厝之□名,则骎骎然入于皋陶、稷、契之德化矣。致君泽民,孰有加于此者。斯时也,回视此书,特□兔之□,读者其致思焉。   承事郎、云梦县尹山后石抹允敬为之引。

正文[编辑]

  吏学指南

  ○历代吏师类录 【 标题原为“吏师定律之图”,今据文海本眉注改。】

  天文二星 上帝,执法官;土公,吏。   有虞氏 士师皋陶。   周 太傅周公旦、朝鲜侯箕子、太保召公奭、大司寇吕侯。   列国 韩 公子韩非、相申不害、大夫慎到。      魏 师李悝。      齐 相管仲。      楚 大夫屈平。      郑 相公孙侨、大夫邓析。      晋 相范匄、大夫赵鞅。      秦 商君公孙鞅、丞相李斯、郎中令赵高。   西汉 相国萧何、太傅叔孙通、丞相张苍、涿郡太守郑昌、丞相鼂错、中大夫董仲舒、太中大夫张汤、侍御史赵昌、中大夫主父偃、丞相翟方进、御史冯敬、丞相王嘉。   东汉 尚书陈宠、司徒鲁恭、廷尉郭躬、太中大夫梁统、南郡太守马融、大司农郑玄、郎中令郎𫖮、泰山太守应劭、侍中荀彧、廷尉杜周、尚书令陈忠、司徒鲍昱、尚书宋登、北海太守孔融。   魏 司空陈群、太傅锺繇、常侍刘劭。   蜀 丞相诸葛亮、尚书令法正、昭文将军伊籍、尚书刘巴、偏将军李严。   晋 太傅贾充、太傅羊祜、尚书令荀勗、太傅郑冲、当阳侯杜预、明法掾张斐、中护军王业、尚书郎柳轨、司空荀𫖮、廷尉杜友、骑尉成公绥、定科郎裴楷。   宋 散骑常侍谢庄、右仆射刘秀之、中书监王弘。   齐 竟陵王子良、删定郎王植之、廷尉孔稚圭。   梁 黄门侍郎王亮、廷尉卿蔡法度。   陈 右仆射徐陵、删定郎范杲、廷尉沈钦。   后魏 长史燕凤、郎中令许谦、三公郎王德、司徒崔浩、中书监高允、尚书李冲、尚书令高肇、常侍邢峦。   北齐 尚书令高叡。   后周 尚书苏绰、廷尉卿赵肃、司宪大夫拓跋迪。   隋 左仆射高颎、上柱国郑译、越国公杨素、率更令裴政、纳言苏威、太尉于翼、尚书牛弘、旅骑尉刘炫。   唐 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房玄龄、右仆射裴寂、左丞崔善为、纳言刘文静、左庶子于志宁、侍中王珪、主符郎宋公弼、法曹裴弘献、尚书裴居道、御史郑馀庆、侍中韦安石、吏部侍郎岑羲、丞相卢怀慎、丞相宋璟、丞相李林甫、京兆尹许孟容、留守狄兼谟、大理卿张戣、侍郎刘琢。   后晋 丞相李崧、谏议薛融。   后周 丞相范质、御史张湜。   辽 中书令韩延徽。   金 尚书令完颜宗干、翰林学士韩昉、左相完颜守道、右相乌古论元忠、平章纥石烈良弼、平章唐括安礼、右丞张汝弼、参政梁肃、参政粘割斡特勒、丞相完颜襄、平章张万公、左丞徒单镒、右丞完颜匡、参政仆散揆。   宋 尚书窦仪、尚书张昭、中丞苏正尧、大理卿张学让、大理正奚与、法直官陈光义、法直官冯叔向、翰林宋白、刑部侍郎许让、给事中柴承务、翰林苏易简、律学博士傅霖、丞相韩琦、参政张方平、右仆射苏颂、参政蔡齐、丞相夏竦、丞相刘挚、三司使程琳、尚书孙奭、详刑官贾士宁、翰林冯元、右赞善杨安国、著作郎赵希言、著作郎王珪、司谏公孙觉、尚书宋祁、丞相曾公亮、中丞王觌、刑部郎中杜弦、赣县令施述、丞相吕颐浩、丞相虞允文、枢密萧燧、尚书韩邈、删定官李澄、起居郎曾炎、尚书单夔、贯冶子范遂良、姑苏子刘■〈山上噩下〉。

卷之一[编辑]

  ○吏称 【 (周曰府史胥徒,今谓吏胥掾史。)】

  吏 《说文》曰:“治人者也。”谓吏之治人,心主于一,故从一。《风俗通》曰:“吏者治也,当先自正,然后正人。”《字宝》曰:“执法之人也。”   胥 《周礼》曰才智之称曰胥。谓其有才智为什长也。   掾 《字宝》云:“尊官之属曰掾。”谓分部列局之吏也。   史 记言述事曰史。《周礼》注:“史,掌书者。”宰夫之职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   廉吏 谓清俭不贪者,如汉朱邑等也。   循吏 谓上顺公法,下顺人情者,如汉张释之等也。   良吏 谓政尚宽和,人怀其惠者,如晋吴隐之等。   能吏 汉谷永曰“抱功修职”,谓之能吏。   酷吏 谓暴刻残忍者,如汉严延年、唐来俊臣等也。   贪吏 谓因财丧德者,如唐王琚等也。   狱吏 汉路温舒上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   清白吏 汉杨震公廉,世称清白吏。   刀笔吏 古者记事于简册,谬误者以刀削除,故曰刀笔吏。汉萧、曹起自刀笔吏。   刻木 汉路温舒上书言尚德缓刑,引俗语曰:“‘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此疾吏之辞也。”又《前汉·艺文志》曰法家曰“刻者”。   吏道 《汉·薛宣传》曰:“吏道以法令为师,可问而知也。”

  ○行止

  孝事父母    友于兄弟    勤谨   廉洁      谦让      循良   笃实      慎默      不犯赃滥

  ○才能

  行遣熟闲    语言辩利    通习条法   晓解儒书    算法精明    字画端正

  ○六曹

  吏 《周礼》所谓天官冢宰也。   户 地官司徒也。   礼 春官宗伯也。   兵 夏官司马也。   刑 秋官司寇也。   工 冬官司空也。

  ○衙门南北之异

  官府门南面 省、院、部、寺、路、府、州、县诸司衙门,皆向南坐北。一按《延光集》云:南方属离卦,易离中虚则聪。又南方属火位,火明则能破暗,故表南面聪明,为民治愚暗之事。又诸侯代天子,南面而治天下之义也。   台门面北启 《御史门记》曰:“台门北开,取肃杀就阴之义。”韦述《唐两京记》曰:“台门北开,以纠劾之司主意于杀,故门北启,以象阴杀。或曰:俗传开南门不利大夫。”《谭宾录》曰:“隋初移都,兵部尚书李圆通兼御史大夫,欲向省便,故开北门。唐因循不改,迄今遂为故事。”《唐会要》载裴冕语云:“台司以纠正冤滥,有好生之德,岂创冬杀之义以入人罪乎?”冯鉴以冕言为当。

  ○戒石铭

  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汉唐以来,未尝有之。五代时,蜀主孟昶始颁令箴于诸邑,其文曰:“朕念赤子,旰食宵衣,言之令长,抚养惠绥。政存三禩,道在七丝,驱鸡为理,留犊为规。宽猛得所,风俗可移,无令侵削,无使疮痍。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赋舆是切,军国所资。朕之赏罚,固不逾时,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为民父母,莫不仁慈,勉尔为戒,体朕深思。”凡二十四句,宋太宗删烦取简,摘其“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一十六字,颁行天下。至高宗绍兴间,复以黄庭坚所书,命州县长吏刻铭座右,至今官府存焉。至元癸巳,浙西廉司移治钱塘,司官大使容斋徐参政改书其铭曰:“天有昭鉴,国有明法,尔畏尔谨,以中刑罚。”

  ○郡邑

  京师 《公羊传》云:“京,大也;师,众也;天子所都,必以众大者也。”又蔡邕《独断》曰:“天子所都曰京师。”   大都 《帝王世纪》曰:“天子所居宫曰都,又曰会。”言其师众都会之所也。   京畿 《文选》注:“天子居千里曰京畿。”   各道 《尔雅》曰:“一达谓之道。”至唐并州郡为道。   路 《字宝》曰:“道行之道曰路。”宋分各道为十八路,今以大郡为之。   府 《苏氏演义》曰:“府者,聚也。言聚所在图籍簿书之处。”《风俗通》曰:“公卿牧守通德之所聚也。”唐始以州郡为府。   州 《说文》曰:“酬也。”民居相生,以酬为州。黄帝以十师为州。   县 《释名》曰:“悬也。县系于郡也。”楚庄王灭陈为县,名自始。   镇 安也。凡民聚为市者曰镇。始于宇文周代。   乡 《释名》:“万二千五百家曰乡。”又,“向也,众所向也。”   都 干旄注曰:“下邑曰都。”   保 《国语》注:“小城曰保。”   里 《国语》曰:“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又曰:“在田曰庐,在邑曰里。”   社 土地之主也。《左传》二十五家为社。今五十家为社。   城郭 管子曰:“内谓之城,外谓之郭。”   坊村 唐武德制,乡保邻里在邑曰坊,田野曰村。

  ○府号

  省 《演义》曰:“省也。谓省察天下簿书之所也。始于汉,至晋曰省家。”   院 里宅也。唐始以枢密翰林之司曰院。   台 《诗》曰:“南山有台。”乐得贤也。《说文》曰高而观四方曰台。汉始以御史府改曰台。唐曰宪台。   都省 汉以仆射总理六尚书,谓之都省。   都堂 《演义》曰:“堂,当也。谓当正向阳之屋。”又曰:“明也。言明礼义之所也。”唐制,尚书省曰都堂。   行省 分镇方面,故为行省。   省堂 即都堂之义,为系行省,故曰省堂。   部 分判署书之司也。舜曰六官,秦汉以来称六曹,后周曰六卿,隋改曰六部。   寺 《释名》曰:“嗣也。治事者相继续其内守法度也。”三代以来曰卿,北齐为寺。   监 领督事务之所也。《周礼》曰:“邦国立其监。”王制:天子使大夫为三监。   署 部署也。置书之所也。   司 《说文》曰:“臣司事于外者也。”盖后继体人君,职在治内,故曰司者,臣子所主,职在于外,故从司。又《周礼》辨八职,其三曰司,掌官法以治民。   翼 辅佐武备之司曰翼。犹左右护卫也。   营寨 《说文》曰:“市居。”车垒曰营,山居木栅曰寨。   学 传业讲习之舍也。三代曰校、庠、序,汉文翁始置学。   站驿 安也。舡马车轿之所曰站,使客传舍曰驿。   仓 《释名》曰:“藏也。”藏谷物之所也。大曰仓,小曰庾,始于陶唐之世。   场 《说文》云不田之地曰场。   库 《说文》云兵车所藏曰库,金帛所藏曰帑。始自汤武。   务 《韵》注:“专力于事曰务。”   局 分曹之司,有拘束之所也。   所 《诗》曰:“献于公所。”谓所在之方曰所也。   衙 唐制:天子居曰衙,行曰驾。《语林》曰:“近代通谓府廷为衙也。”   厅 《礼记》曰:“圣人南面而听天下。”汉晋以来作听事,六朝始加“广”。   房 《演义》曰:“方也,室内之方正也。又防也。”尚书顾命有东房西房。   案 《韵》注:“考验也,举案也。”   科 《字宝》云:“逐项分别曰科。”

  ○官品

  勋 《周礼》曰:“王功曰勋。”谓辅成王业者。自上柱国以下,武骑尉以上,凡一十二等谓之勋。《唐·百官志》曰:“勋官出于周齐交战之际,本以酬战士,其后渐及朝流也。”   爵 谓公侯伯子男也。《文字音义》曰:“爵,量也;量其职,尽其才也。始自伏羲氏。”爵有五等,以法五行,或三等者,法三光也。唐宋自王以下,开国男以上,凡一十二等。   职官 有所职掌者。   散官 谓无执掌者。自一品至九品,凡一十八等。开府以下,荣禄大夫以上,文武并同。资德大夫以下,将仕佐郎以上,为文散官。龙虎卫上将军以下,进义副尉以上,为武散官。   大夫 《白虎通》曰:“大夫之为言大扶,扶进人者也。”《事始》云:“《虞书》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孔安国曰:“与卿同也。”   郎 良才之称也,始于秦。   将军 应劭《汉官仪》云:“将军,周官也。”   校尉 《事始》云:“周官也。”汉武帝依周置司隶校尉,名始此。

  ○官称

  牧民官 司养百姓曰牧民。盖牧者,能守养之义,路府诸州是也。   字民官 爱养百姓曰字民官。盖字者,抚也,表司县抚育养民也。   亲民官 临民之官曰亲。盖亲者,爱也,取爱养兆民之义也。   守土官 晋杜预曰:“守土,乃牧养之官。”   捕盗官 谓失盗去处当该之官也。   巡捕官 谓不分地面,包括巡捕之官也。   命官 谓受国家恩命故也。   品官 谓已入九品正从者。   正官 谓诸司为头之官也。   士官 谓治狱之官也。   长官 谓诸司长上之官也。   官长 谓一方一所官之通称也。   官吏 《韵》注:“受命于天曰天吏。受命于君曰官吏。”   长吏 古法:文称为吏,武称为将。今之牧守通称也。   长贰 谓正官、相副官总名也。   佐贰 谓相副协赞之官也。   幕职 汉曰幕府,即相副以下之官也。

  ○吏员

  省台掾 尊官之属,自秦有之。西汉曰掾史,东汉曰掾属,今曰省台掾。   令史 掌法赞治,记言述事者。周曰府史,秦曰令史。   书吏 五代时藩镇始设。   司吏 职掌曰司,治人曰吏。《周礼》曰掌官法以治民者。宋曰手分,金曰司吏。   知房 分掌六曹之称。   本把 掌持案牍之称。   译史 通四方之言者。周曰象胥,后魏曰译令史,金曰译史。   知管 谓主辖纲领之称。   攒典 会计数目之吏也。汉曰仓库吏,金、宋曰攒典。   吏人 谓请俸掌管文书者。   人吏 谓无俸贴书之吏。   公吏 谓公人吏人之通称也。   公人 谓仓库秤掏、诸司祗侯、公使、禁卒之类。

  ○统属

  百司 谓上自省,下至库务之通称也。   有司 谓守土亲民之司也。《语》云:“出纳之吝,谓之有司。”   监司 《汉书·左雄传》曰:“监司项背相望。”又晋徐邈与范宁书曰:“择公方之人以为监司,则清浊能否,与事为明矣。”   职司 宋制:监司而称职司。按隋苏威曰:“臣非职司。”唐陆贽曰:“是以职司之内无成功。”其名始于隋前。   上司 管辖本所者谓之上司,言尊崇也。   子司 部内统属之所谓之上司,犹父子相承也。   合属官司 谓随路所辖府州司县也。   所属官司 谓本身元附籍贯官司也。   所辖官司 即子司,谓上临下也。   监临 统摄案验,谓之监临。又,以尊适卑也。   主守 躬亲保典,谓之主守。虽职非统摄,临时监主亦是。   主典 谓主行文案之人也。   属部 统属之谓属,本部之谓部。属者,兼官吏士庶而言;部者,止于吏卒。

  ○除授

  迁除 改任曰迁,拜官曰除。   遥授 不釐公务之官也。俗云虚职。   兼权 并管别职曰兼,时暂摄行曰权。   摄行 权职曰摄,莅职曰行。   成考 莅事有成也。虞舜三载考绩。   致仕 《白虎通》曰:“臣以执事趋走为职,七十阳道绝,耳目不聪明,故致其事于君也。”   品秩 言分等别曰品,职有次序曰秩。   清要 职慢位显曰清,职紧位显曰要。   称职 谓胜其任也。   躐等 谓不循资格骤迁者。   起复 谓丧制未终,勉其任用也。   举留 谓善政异绩,军民相爱,乞留再任者。

  ○世赏

  承袭 相继曰承,相因曰袭。   袭封 谓世代受此官也。如孔子之后衍圣公是也。   荫补 谓藉亲属荫补得官者。   封赠 生曰封,死曰赠。   质子 谓以子结信,今曰秃鲁花也。   儤使 谓给事于官者也。

  ○廪给

  俸禄 钱帛曰俸,米粟曰禄。   职田 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隋开皇间始曰职田。

  ○考功

  殿最 《汉书音义》曰:“下功曰殿,上功曰最,有二十七等。”   褒贬 推美曰褒,远谪曰贬。   优劣 居上曰优,居下曰劣。   黜陟 退而不任曰黜,登而上进曰陟。《书》曰:“黜陟幽明。”

  ○政事

  国政 秉国之权也。昔汤任伊尹以国政。   治政 以理化俗曰治,以法正民曰政。   德政 利泽施民者。   仁政 爱人利物者。   善政 不严而治,民怀其惠者。   公政 处事无私者。   宽政 明而仁恕者。   急政 执事刻急,如鹰击毛者。   酷政 残虐惨暴者。   苛政 处事繁细,如草而急者。   蠹政 害于常法者。   弊政 谓民恶也。   谲政 诡诈无耻者。   墨政 《左传》曰:“贪以败官为墨。”贪则暗污,谓不洁白者也。   教化 以道业诲人曰教:躬行于上,风动于下曰化。   风化 王者政教曰风,以德移民曰化。   巡按 古者天子四季巡狩郡国,后自汉高帝游云梦之后,渐废巡狩述职之制,故遣使以代之。今肃政廉访司每岁分司各路巡按,即循此义也。   风闻 《通典》曰:“古御史台不受诉讼,有通辞状者,即于台门外候御史,御史经往门外收采,如可弹者,略其姓名,皆名风闻访知也。”

  ○五事

  户口增 谓生齿之最,民籍增益,进丁入老,批注收落,不失其实,若有流离,而能招诱复业者。   田野辟 谓劝课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者。   词讼简 谓治事之最,听断详明,讼无停留,狱无冤滞者。   盗贼息 谓抚养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居者。   赋役平 谓理财之最,取办有法,催科不扰者。

  ○户计

  儒 《说文》曰:“柔也。”《司马相如传》注:“有道术,皆曰儒。”   释 《高僧传》:“出家从师命氏,佛曰释迦牟尼,故僧曰释。”   僧 《说文》曰:“浮屠、道人也。”《大藏一览》:“男曰僧。”自汉始。   尼 《一览》曰:“女曰尼。”汉明帝时,妇女潘氏出家为尼。   道 《琅书经》曰:“人行大道,曰道士。”《黄帝内传》有道士行礼之文。   女冠 《昇玄经》云:“女冠,女道士也。”   五戒 凡出家者,必受五戒。谓一不杀生、二不偷盗、三不邪淫、四不妄语、五不饮酒,此为五戒也。   士农 通古今辨然否曰士,辟土殖谷曰农。   工商 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   医 疗人疾者曰医。《说文》曰:“巫彭初作医。”   卜 《元命苞》曰:“古司怪主卜,伏羲时有之。”今曰阴阳户。   商贾 通四方之物曰商,居卖求利曰贾。又曰:行卖曰商,坐贩曰贾。   称民 蔡邕《独断》曰:“天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今之令长,古之诸侯。百乘之家曰百姓。百乘之家,子男之国也,三代之时已称之也。”   怯怜户 谓自家人也。   土著户 《通鉴》注:“言著土地而有常居,不随畜牧移徙者也。”   耆老 古曰父老。汉高帝入关,与秦父老约法三章。   军 《周礼》:“五师为军。”周制:天子六军,诸侯大国三军。《说文》曰隶人给事者。历代佥募之法不同。

卷之二[编辑]

  ○仪制

  制可 《史记》曰:“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   诏 《释名》曰:“照也。谓人愚暗,不见其事,以此示之,使昭然也。”始于秦。   赦 天子宽恕之,命与民更始也。始于舜。   宣 天子亲赐命诰也。故无押字,以宝为信。始于唐。   敕牒 天子制命也。《周官》六典王言之制有七,曰敕、牒、例、令、省、授,为系上言,故用黄纸,宰相押字。   表 《释名》曰:“下言于上曰表,谓思之于内,表之于外也。”汉制。   奏 谓言进于君者。《释名》曰:“邹也。邹,狭小之言也。”   笺 《说文》曰:“表识书也。”汉制。   启 谓通达其意也。汉制。

  ○旨判 【 (立意于内,发言于外,曰旨;剖决是非,著于案牍,曰判。)】

  圣 唐陆贽曰:“与天地合德曰圣。”   懿 汉蔡邕曰:“温柔圣善曰懿。”   令 《独断》曰:“奉而行之曰令。”   钧 掌承万机之重曰钧。《诗》云:“尹氏大师,维周之氏。秉国之钧,四方是维。”   台 星应三公曰台。汉制。   尊 位高可贵曰尊。   裁 酌量制度曰裁。始于晚唐。   言语 直言曰言,论难曰语。发端曰言,答述曰语。   处分 《通鉴》注云:“区处曰处,分别曰分。”又,处者,至也,定也;分者,所当然也。

  ○诸此 【 (谓钦此、奉此之类)】

  钦 《字宝》曰:“心不敢慢曰钦。”谓致恭也。   敬 《字宝》曰:“心不敢忽曰敬。”谓致诚也。   奉 遵依上命也。   承 受纳其事也。   蒙 仰戴上意也。   准 法则也,均平也。   据 谓依凭也。   得 事有所获也。

  ○玺章 【 (天子曰玺,诸侯曰章。)】

  御宝 《释名》曰:“印信也。”古者,尊卑共之。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唐开元中,改玺曰御宝。   印信 刻木为验曰印。《释名》曰:“信也。所以封物为信验也。”汉制三公以下,有金、银、铜三等之印。   长条印 《通典》曰:“北齐有督摄万机长印,以木为之,唯以印缝。”其原始此。   木朱印 宋祥符中,诏寺观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记,并方一寸,雕木为文,不得私铸。

  ○公式

  札付 《演义》曰:“栉也。以木为牒,简笺之属。”又刺著为书曰札,以文相与曰付。犹畀赐也。   咨 《左传》曰:“访问于善曰咨。”   符 《说文》曰:符者信也。契合也。符之为言扶也,两相扶合而不差也,所以辅信于四方,犹命令也。唐制。   关 唐制:诸司相质问曰关。谓开通其事也。   指挥 示意曰指,戒敕曰挥。犹以指披斥事务也。   牒 《韵》注:“书版曰牒。”又,以札写书也。古者诉状称讼牒,盖非特官文书之称耳。   咨申 谋于下,访于上者。   咨呈 即咨申意耳。   申 伸也,明也。谓所告谆切。   文解 谓发明事端申呈之异名。   付予 谓以文相与,颁行之义也。   付身 谓给授其文也。   批贴 批示也,贴券也,帛书也。   呈 谓布意达于尊者,又陈示其状也。   引 《汉·志》:“引者,信也。”盖取信之文也。   移文 谓公文往来也。昔有《北山移文》,原恐始此。   公文 谓官遣文字,故曰公文。   海行 谓公事天下皆可以奉行者,故曰海行。   生熟事 宋真宗尹开封日,置判官、推官,以狱讼刑名为生事,户口财赋为熟事,其名始此。

  ○发端

  上天眷命 《传》曰:“尊而君之,则称皇天。”《书》曰:“皇天眷命,奄有四海,为天下君。”钦惟圣朝,受天明命,肇造区夏,故曰上天眷命。诏敕之首,表而出之。   长生天气力里 长生天者,谓天道久远之义;气力者,大也;里者,内也。钦惟圣朝,荷天地之洪禧,奄有万邦,薄海内外,悉皆臣属,故曰长生天气力里。旧曰上头天底气力里,或曰上天气力里。   大福荫护助里 大福者,百顺之名也;荫者,庇也;护助者,拥御赞成也。钦惟圣朝,承列圣之丕祚,混一区宇,历古所无,福庇黎元,咸遂生乐,故曰大福荫护助里。   斡鲁朵里 车驾行在之所,金帐之内也。   会验 谓事应证条而行者。   照得 谓明述元因者。   契勘 谓事应推验而行者。   勘会 谓事应检察而行者。   看详 谓审视辞理,善为处决者。   拖详 谓牵照案牍,评论始末也。   披详 谓博览其义而处决者。   参详 谓仔细寻究也。   相度 谓详审事理而议。

  ○结句

  照详 谓义明于前,乞加裁决也。   照验 谓证明其事也。   谨牒 谓敬列其文于前也。   故牒 颜师古曰:“故者,谓通其旨义也。”   主者施行 东汉顺帝时天旱,尚书仆射黄琼言得失,帝以其奏属主者施行。   符到奉行 唐总章中,裴行俭等定铨注之法,令主者受旨奉行,各给以符。   阶衔 《释名》曰:“梯级也。”官有尊卑,以此定位也。

  ○状词

  状 《演义》曰:“貌也。”以貌写情于纸墨也。   执状 待以备用也。   取状 谓采彼情理也。   送状 予夺于此,从彼施行也。   责状 谓一一具说也。汉曰簿责。   告状 谓述其情而诉于上也。   单状 简略之义。   到状 谓引用入官也。   招伏 招,犹昭也;伏,隐也。《汤诰》曰:“罪人黜伏。”注云:“桀知其罪,退伏远屏。”颜师古曰:“伏罪,谓旧罪阴伏未发者也。”今之招伏,盖彰明其罪也。   准伏 谓心愿无争也。   承伏 谓甘当其责也。   服辩 服者,降服也;辩者,判也。舜举四罪,而天下咸服,谓服其用刑之当也。今之服辩,盖使犯人家属知其犯服其罪也。   甘结 所愿曰甘,合从曰结,谓心肯也。   词因 《说文》曰意内言外曰词。事情所由曰因。   分析 谓开理其事,如破木也。五代将军寇彦卿杀人,梁帝命其分析。   依准 谓从其所欲也。   依应 谓诺所行也。

  ○册籍

  案牍 考察文验曰案,书字之版曰牍。   卷宗 事始所出,谓之卷宗。宋曰案祖   案沓 谓文卷重重也。   公案 谓公事始末也。   文卷 谓联编卷舒也。   文案 即文卷也。   簿 簿书也。记事之册,可以疏密也。   籍 谓书之总名也。   文册 古之简牍,今之簿籍也。   帐目 谓攒其数也。   叶子 匦数之文,如枝叶之片片也。始自于唐。   案验 谓但经印押,堪为凭据者。   签表 谓判语签贴也。五代范质为相,恐临文有误,立此书判。   文字 依类象形曰文,形声相合曰字。   文书 谓著于竹帛者。   公事 无私曰公,有所作为曰事。   起数 公事发端曰起,人物多寡曰数。   各件 举物之为各,分事之为件。   款项 别其衷曲,分类事端也。   检 《说文》曰:“书署也。”《三苍解话》云:“检,法度也。”《尔雅》释云:“检,模范也。”《春明退朝录》:“三司公文曰检。”   抹子 简节切要之文,便于涂抹也。   贴说 删烦取要,以备呈覆也。   似本 摹体其文也。   截白 整齐洁净之名。   事目 谓事之提纲也。取纲目、条目、节目之类。   画一 《汉书》:“萧何为法,较若画一。”言整齐也。   云云 《汉·汲黯传》:“吾欲云云。”颜师古曰:“犹言如此如此也。”

  ○榜据

  榜 书题揭示曰榜。汉曰标榜,犹称扬也。   镂榜 谓刻文遍示也。   板榜 谓昭示于人也。   手榜 谓片著示人也。   晓示 谓明谕其事,与众共知者。   告示 谓预报通知者。   解由 考满职除曰解,历其殿最曰由。   凭由 谓叙其事因也。   公凭 谓官给凭验也。   文契 谓立约结信。又刻也,刻识其数也。《尚书》注:“以书契约其事。”   钞书 取也。谓官取其物,给与照验也。   勘合 即古之符契也。

  ○署事

  判署 判谓掌判之官,署谓同署官吏。   押字 古者书名,破真从草,便于书记,难以模仿。唐韦陟始以押字为记。   议 谋之于众曰议。黄帝有明堂之议,宜其始。   拟 谓揣度已定也。《易》曰:“拟之而后言。”   照事 谓具见始末也。   行 谓事必为理也。   会议 谓通众商榷也。   集议 谓诸司共筹也。   公议 公同共议也。   佥议 谓咸共定议也。《书》、《传》曰议,皆言众人举之也。   完议 谓一同聚议也。   聚会 众共曰聚,时见曰会。   聚齐 谓同集一处也。   会集 谓诸司咸聚也。   会合 谓相期而偶也。   当该 承管曰当,事能详细曰该。   假暇 丧病告报曰假,谓借勾当月日也;节朔旬休曰暇,谓公务空闲日也。   回避 谓事有嫌碍,应当自返者。汉盖宽饶刺举无所回避。   妨嫌 行则有碍曰妨,不平于心曰嫌。   宣谕 谓宣布教政也。   晓谕 谓明白开示也。   省谕 谓以言教戒也。   省会 谓此言彼解也。汉张良以兵书示人不省,惟高帝省也。   定夺 谓取决事务之义。《左传》曰:“一予一夺。”犹收放也。   讲究 谓发明义理,深求终始也。   更张 《汉书》:“譬之琴瑟不调,甚者必解而更张之。”

  ○礼仪

  圣节 唐太宗以前有宴而无节,至明皇始曰千秋节。历代节名不同。   贺正 《通典》曰:“汉高祖定秦,以十月为岁首。七年长乐宫成,制群臣朝贺仪。”其名自此始。   贺冬 《汉杂事》曰:“冬至阳生,君道长,故贺也。”   朔望 《广州记》:“尉陀立朝台,朔望升拜。”名自此始也。   万岁 《大雅》云:“虎拜稽首,天子万年。”始于战国以来,臣下对君庆贺,呼曰万岁。   山呼 汉武登中岳山,吏卒呼万岁者三,所以号山呼也。   鞠躬 《曲礼》曰:“身屈曰鞠。”盖躬圭象人鞠躬形。又,恭敬也。   舞蹈 以手曰舞,以足曰蹈。   扣头 即稽颡也。   习仪 学制礼也。谓凡有大典礼,必预先习仪也。   失仪 谓行礼之所,言辞喧杂,坐立不正,不依仪式也。

  ○详恕

  哀矜 谓悯念也。   钦恤 《书》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犹忧念也。   宽宥 谓放免也。   原宥 谓恕免也。   姑息 谓苟且得安也。   原情 谓推其所犯也。   详酌 谓论量也。   明降 谓取上裁决也。   矜免 怜情原罪也。   悯恤 谓乞怜念也。   详察 详,审也;察,知也。唐开元间遣使详察州县也。   详情 谓参议其事也。   精详 谓乞加究心议拟也。   可否 谓所见是与不是也。   长便 谓久有利益也。   顺便 谓从而有益也。   便益 谓官民两利也。   快便 谓简捷可行也。   优恤 谓怜悯也。   宽恕 即宽宥也。   宽贷 谓乞容缓也。吴孙权欲伐刘璋,刘备遣使乞加宽贷。

  ○救灾

  赈给 谓官司将物斛给散与民而不收价者。   赈粜 谓饥年将粮减价粜与缺食人户者。   赈济 赒救其急也。谓包括给粜之事,以致借贷、减放、展阁之类,皆通用也。   赈借 谓民饥,官借以粮,不取利息,候成熟依数还官者。今曰抵斗还官者是也。   存恤 谓常加赈念也。杜预曰存恤忧患也。   养济 养谓养育,济谓赈救。

  ○三宥

  不识 谓愚民不审,误伤杀于人者。   过失 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误中人者。   遗忘 谓法禁之所,偶有所犯者。

  ○三赦

  老耄 谓年老而昏耄者。   幼疾 谓年少微弱及三疾者。   蠢愚 谓痴𫘤不晓者。

卷之三[编辑]

  ○五戒

  誓 《周礼》注:“用之于军旅,以言祈也。”   诰 用之于会同,以言告也。   禁 用诸田役,正使勿为也。   纠 用诸国,纠察其有犯也。   宪 用诸都鄙,表而县之,布宪刑也。

  ○三典 【 (周大司寇职掌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

  轻典 新建之国,未习于教,故用轻典。   中典 平定之国,已熟于教,故用中典。   重典 暴乱之国,不率于教,故用重典。

  ○三罪

  公罪 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 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若虽缘公事,意涉阿曲者亦是。   赃罪 犯赃滥致罪者。

  ○五纠

  野刑 《周礼》注:“上功纠力。”以成功为上,以不致力为纠察。   军刑 上命纠守,以用命为上,以不死守为纠察。   乡刑 上德纠孝,以成德为上,以不致孝为纠察。   官刑 上能纠职,以贤能为上,以不称职为纠察。   国刑 上愿纠暴,以谨愿为上,以不致恭为纠察。

  ○五禁

  官禁 《周礼》注:“王宫之门,有符籍禁。”   官禁 官府有无故擅入之禁。   国禁 谓城中之禁也。   野禁 郊野田律之禁。   军禁 谓车旅有夜行之禁。

  ○八议 【 (即周之八辟也。《礼》云:“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议亲 王者宗室有犯刑法,则议其罪。   议故 谓议王之故旧罪也。   议贤 谓议有德者罪也。   议能 谓议有才者罪也。   议功 谓议有功勋者罪也。   议贵 谓议有爵位者罪也。   议勤 谓议勤劳王事者罪也。   议宾 谓议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罪也。

  ○五科 【 (谓律、令、格、式、敕也)】

  律 《释名》曰:“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唐·刑法志》曰:“人之为恶,入于罪戾,一断以律。”始皋陶造,隋定为十二章。   名例 主物之谓名,统凡之谓例。   卫禁 谓天子作屯卫以申警,设关禁以防奸也。   职制 谓设官置职,必以法度守之也。   户婚 户籍生齿之总,婚为礼俗之本。   厩库 厩蕃畜产,库舍器帑,为之防限,以谨国用也。   擅兴 谓兴戎动众大事,人臣理不得专,以此防之也。   贼盗 禁防奸宄,长善绝恶。   斗讼 两怒相犯曰斗,两辞相胜曰讼。   诈伪 谓诈以谲正,伪以冒真也。   杂律 摭诸篇之遗,糅群罪之目。   捕亡 亡逋不系,罪恶浸长,建此捕亡,以绝厉阶。   断狱 此篇设诸律者,诚欲罚直其罪,人得真情也。   令 《唐·刑法志》曰:“禁于未然曰令。”尊卑贵贱之等级,国家之制度也。《释名》曰:“领也,理领之,使不得相犯。”宋三十七章,金二十九章。   官品    职员    祠令    户令    学令    选举   封爵    封赠    官卫    军防    公式    禄令   仪制    衣服    仓库    群牧    田令    赋役   关市    捕亡    赏令    医疾    假宁    狱官   杂令    释道    营缮    河防    服制   格 《唐·刑法志》曰:“设于此而逆于彼曰格。”百官有司之所常行者也。其章十。   公规 谓官府常守之制也。   选格 谓铨量人才之限也。   治民 谓抚养兆民,平理诉讼也。   理财 谓关防钱谷,主平物价也。   赋役 谓征催钱粮,均当差役也。   课程 谓整治盐酒曲税之类也。   仓库 谨于出纳,收贮如法也。   造作 谓董督工程,确其物料也。   防盗 谓禁弭奸宄也。   察狱 谓推鞫囚徒也。   式 《唐·刑法志》曰:“设于此而使彼效之,谓之式。”诸司常守之法也。宋有二十一章。金有六部式,即今之公文式也。   敕 《唐·刑法志》曰:“治于已然谓之敕。”宋曰申明,金曰敕条。凡律令阙文者,条陈奏裁,定为永格。

  ○八例 【 (谓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也。)】

  以 罪同真犯谓之以。凡称以者,悉同其法而科之。假如不枉法,二十贯以上,三十贯以下,解见任别行求叙。其风宪之官,于任所并巡按去处,因而受人献贺财物,以赃论,故与真犯同。   准 止准其罪谓之准。凡称准者,止同以赃计钱为罪。假如官吏毋得指克敌为名,取要一切撒花拜见礼物,如违并准赃论,故曰止准其赃定罪,不在除名赔赃之例。   皆 罪无首造谓之皆。凡称皆者,不以造意随从人数多寡,皆一等科断也。假如强盗杀人,罪无首从,并皆处死者是也。   各 各主其事谓之各。凡称各者,彼此各主其事而已。假如和诱人口者,各断一百七下,盖为买主、卖主各主其事,同科此罪也。   其 反于先义谓之其。夫犯罪之人,或先有事而后无事,或先是而后非,文意相违,而不相通,曲直相背,而不相入,若此之类,故称其以别之。假如伪造宝钞。但是同情并合处死,其买使、分使者,断一百七下是也。   及 事情连后谓之及。夫事陈于前,义终于后,进言数事而总之以一,若此类者故称及以明之。假如结揽税石及自愿令结揽与官司者,并断按打罪戾是也。   即 即者,条虽同而首别陈,盖谓文尽而后生,意尽而后明也。假如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馀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所谓条虽相因,事则别陈也。   若 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盖因其所陈之事而广之,以尽立法之意也。变此言彼而未离乎此,舍内言外而未离乎内。假如私宰牛马,正犯人决杖一百,仍征钞二十五两充赏。若马牛不堪为用者,依上申官,辨验烙印开剥。若禁月内宰杀者,并合一体断罪。所谓文虽殊而会上意也。

  ○较名 【 (明其用法字义也。西晋明法掾张斐撰有二十等焉。)】

  故 知而犯之谓之故。假如知畜牲能蹋啮人,不标帜羁绊而故放,令伤杀人者是也。   非 不知而犯谓之非。假如主司公事失错,原情不涉于私,是意以为然而非故也。   谩 违忠欺诈谓之谩。假如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是违忠也。又如知而隐欺,及有所求避之类,不以实告者,是欺诈也。   诈 背信藏巧谓之诈。假如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而诈云津河平浅,桥船牢固,是背信也。又如犯禁者,不知有罪,教令人误相坠陷,是藏其巧诈也。   不敬 亏神废节谓之不敬。假如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是亏损于神也。又如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是废臣节,故为不敬也。   斗 两讼相趋谓之斗。且如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两相忿争因而殴伤者,名两讼相趋也。   戏 两和相害谓之戏。假如以力共戏,终虽至死,和而不相嗔恨而致死者,是和而相害也。   贼 无变斩击谓之贼。假如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同心计谋,潜行屠戮者。《书》云杀人曰贼,是无变斩击,乃贼害也。   过失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假如有人于幽僻去处,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入,因于本处投砖瓦及弹射,因而伤于人者,是名不意误犯也。   不道 逆节绝理,谓之不道。假如造畜蛊毒,邪见左道,是逆其正节也。又如杀一家三人及支解人,是弃绝人理,此等有乖正道,并为不道也。   恶逆 凌上僭贵谓之恶逆。假如殴击父祖者,是凌上也。又如臣下将图逆节,而有谋君之心,是僭贵也。   戕 将害未发谓之戕。戕者残也。谓人巳怀恶心,欲图损害,是为残贼也。   造意 倡首先言谓之造意。假如数人同犯一事,敛财共与,先用意谋敛者为首,其馀为从,是倡首先言为造意也。   谋 二人以上谓之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同心协谋也。若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率 制众建议谓之率。假如势要之人独建计谋,妄托名目,敛众人之物,或馈与人,或自入己之类,是名制众建议率敛也。   强 不和谓之强。假如恐喝诈欺,及以威若力,或与人药酒,使其狂乱取财者,并为取与不和,故名强也。   略 攻恶谓之略。假如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是攻行凶恶之事,而谓之略也。   群 三人以上谓之群。假如称众者三人以上,始成群众也。   盗 取非其物谓之盗。假如公取窃用者为盗,此谓皆是取非其财,故曰盗。   赃 财利谓之赃。假如以私财物畜产之类贸易官物者,合计所得之利,以赃论罪戾也。

  ○字类 【 (谓依、同、加、减、如、止、听、从、仍、并、论,坐也。)】

  依 照其正犯谓之依。凡称依者,谓所犯照其正犯科断也。假如诸客贩盐,引数外夹带,及引不随行者,依私盐法科罪是也。   同 比类真犯谓之同。凡称同者,谓所犯与真犯相类也。假如劫墓贼人,巳发坟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同强盗,残毁尸首者同伤人是也。   加 罪就重次谓之加。凡称加者,谓于本罪之上增加其罪也。谓如纠弹衙门官吏犯赃,比之有司官吏加一等罪是也。   减 罪就轻次谓之减。凡称减,谓比之正犯减等得罪也。假如犯私盐者科徒三年,决杖七十,财产一半没官,决讫发下盐司带镣居役,犯界盐货减罪一等是也。   如 义明于后谓之如。凡称如者,谓前意虽举而取结其事于后也。假如投下并诸色户计遇有刑名词讼,从本处达鲁花赤管民官约会本管断遣;如约会不至,就便断遣是也。   止 无所加及谓之止。凡称止者,谓坐罪止此,不可复加于他人也。假如犯界,酒一十瓶以下,追罚钞二十两,决二十七下;一十瓶以上,追罚钞四十两,决四十七下;酒虽多,罪止杖六十,罚钞五十两是也。   听 从人所欲谓之听。假如与卖田宅,欺昧亲邻,虽过百日,亦听依价收赎。又如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听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者是也。   从 酌情就罪谓之从。凡称从者,验所犯轻重,就得其罪也。假如诸造作官物,工毕之日,其元给物料虽经覆实,而但有所馀者,须限十日呈解还官;限外不纳,从隐盗官钱法科是也。   仍 罪应频坐谓之仍。凡称仍者,谓本罪之外应须频坐者。假如伪造宝钞者死,首告者赏银五锭,仍给犯人家产,故曰罪应频坐也。   并 情无轻重谓之并。凡称并者,谓不分彼此,首从轻重皆合得罪也。假如诸差科皆用印押公文,其口传言语科敛者,不得应副;违者所取虽公,并须治罪是也。   论 理为正罪谓之论。凡称论者,谓因有所犯,理成正罪也。假如各处过纳秋粮,县官并不得拘留粮米,以点纲为名,取敛钱物;违者计赃论罪是也。   坐 罪有相连谓之坐。如家人共犯,罪坐尊长是也。

  ○十恶

  谋反 谓谋危社稷也。   谋大逆 谓谋宗庙山陵及宫阙。   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   恶逆 殴及谋杀父母兄弟之类。   不道 殴非死罪之人,及支解、蛊毒、厌魅。   大不敬 盗误御物,无君臣之礼。   不孝 殴詈祖父母、父母之类。   不睦 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等。   不义 杀本属官长、受业师长。   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

  ○七杀

  谋 二人对议。   故 知而犯之。   劫 威力强取。   斗 两怒相犯。   误 出于非意。   戏 两和相害。   过失 不意误犯。

  ○六贼

  以强盗 比同强也。   以盗论 比同窃也。   以枉法 比同枉法。   不枉法 受有罪人钱,判断不曲者。   受所监临财物 监临之官,不因公事,受所监临财物者。   坐赃 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者。

  ○六色

  真强盗 谓以威若力。   真窃盗 谓潜形隐面。   真枉法 谓曲法受财。   准盗论 谓准为盗论。   恐喝 谓告讦取财。   诈欺 诡谲曰诈,诬罔曰欺。

  ○五流 【 (《书》云:“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加役流 髠发而配役者。   反逆缘坐流 反逆之人,罪及亲口。   不孝流 闻丧不哀、詈继慈母之类,得流者。   子孙过失流 不意误犯尊长,得流者。   会赦犹流 谓身虽会赦,犹得流者。   五宅 下音咤,是五种狱器,谓桎一、梏二、拲二也。   三居 谓流之三服也。凡去邦畿四千里曰夷服,又五百里曰镇服,又五百里曰蕃服,皆流放远地以居之也。

  ○三度(谓度关三等也)

  越度 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者。   私度 谓由门改济,而无过所者。   冒度 谓虽有过所,而冒人名者。

卷之四[编辑]

  ○赃私

  取受 因事受财谓之取受。《曲礼》曰:“临财无苟得。”盖恐伤其廉节而玷其行,故立法以制之也。   论赃 纳贿曰赃。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则古人不独戒其非义而取也,至于以财物与人者,亦必求其义焉。虽然非义取之而与财之人,又有情非故犯,可矜者名有数等,开列于后。   彼此俱罪 谓取与不应者。假如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监临财物并坐赃者,取与既各得罪,其赃并合没官。   取与不和 谓恐吓、诈取、乞索、率敛之类,本非有意他求,其财并合给主。   行求 谓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辄有请求,情涉规避,其赃并合没官。   盗赃 不以强窃,但系官物者还官,私物还主,若无主仍没官。   倍赃 谓盗一而取二也。   犯禁 谓如应禁兵器、禁书、宝印之类,及私家违制并榷货之物,俱名犯禁,并合没官。   生产蕃息 谓婢生子,马生驹之类。   转易他物 谓本赃是驴,回易得马之类。   兴生出举 谓以财出举而得利润者。   馈遗 以食饷人曰馈,以物赠人曰遗。   阑遗 阑,遮也。路有遗物,官遮止之,伺主至而给与,否则举没于官。   贿赂 送财曰贿,受遗曰赂。又曰苞苴并行。晋琅邪王道子交通请托,贿赂公行。   货贿 金玉曰货,布帛曰贿。   关节 《漫录》曰:“下之所以通款曲于上者,曰关节。”又《唐摭言》云:“造请权要,谓之关节。”汉曰关说。   受赇 谓曲法致赂也。   过度 与人过财也。方言谓之涉济,犹船舟涉济,其事得遂也。   赃滥 纳贿曰赃,猥杂曰滥。   泛滥 非理生事也。犹水之延漫浮遍沟渎也。   逾滥 谓非理污淫也。   私滥 谓不公而错杂也。   侵渔 谓妄取民财也。《汉·宣纪》:“小吏俸禄薄,欲无侵渔百姓难矣。”   渔夺 譬渔猎设网而夺民财也。《汉·景纪》:“渔夺百姓。”   蚕食 《汉·宣纪》:“豪强大姓,蚕食无餍。”师古曰:“犹蚕食叶也。”   赃污 谓赃染也。   狼藉 多受赃贿者,谓之奸赃狼藉。《演义》曰:“物杂乱貌。”言狼起卧游戏,多藉其草而皆纵横秽乱也。   请求 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辄有所求,规荐曲法,谓之请求。   请托 谓以事干求也。   奏裁 谓犯赃之人,必须闻奏取旨,以奏决者。   当免 谓以官当罪也。   除名 谓官除其品职吏名,其所役与民一体也。   勒停 谓住其职役,不许勾当也。   罢役 谓吏有所任役使者。   罢职 谓官有所职掌者。   不叙 谓既犯赃私,职役已罢,虽有前资,再不叙用也。   革罢 革,变也;罢,休也。谓本非官设人员,革除不用也。   滥设 官吏公使人等,在格各有员数,而或署置过限,是名滥设。

  ○首过

  四首 过而不改,斯成过矣。有咎自陈,名之曰首。   自首 谓事未发而先陈者。汉曰首服,谓自陈其罪而服也。五代曰自首,谓服其过也。   出首 谓事将彰露,未经取问而出者。   代首 谓遣人代名而首者。   不准首 谓如奸盗伤人越关之类,及于物不可备偿并先已事发者。   过   悔过 谓昔非今是也。伊尹放太甲于诸桐,悔过自责反善。   改过 即悔过也。   悛改 去恶从善也。又悛者,正过也。《左传》曰:“内外以悛。”   改正 过而能改,错而能正,名曰改正。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以奴为子,以良为贱,违律为婚,私入僧道,诈免徭役。及增减年纪,侵隐田园,脱漏户口,公事失错,私罪枉被愆犯者,虽会恩并合改正。   叙复 述其衷曲曰叙,挽回原职曰复。

  ○法例

  刑法 刑者,罚也;例者,成也。刑是刑罚之刑,例是例体之例,言刑罚之法加之例体也,如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续,死者不可生也。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者也。司马公曰:“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   典刑 国法也。商太甲颠覆典刑。   刑罚 太公受封于齐曰:“王者使臣,非爵禄则刑法也。”   三尺法 《汉·杜周传》:“不循三尺法。”孟康曰:“古者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于上,所谓竹刑也。”   条例 《字宝》云:“一律相比也。”以此类攀引决事也。   断例 晋杜预曰:“法者,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   令甲 颜师古曰:“令甲令乙,若今之第一第二篇也。”   大扎撒 谓依条例法度也。   酌古准今 谓前后相并也。汉董仲舒策曰:“以酌古准今也。”   行事举例 《漫录》曰:“行事举例起于晋。”   舞文弄法 舞犹弄也。汉张汤好兴事,舞文弄法。   刑统 刑者,正万邦之令甲,革万姓之非心也。统者,合古今大小之隶于法者也。   金科玉条 即刑法书也。

  ○条贯 【 (谓三千之条贯也。教法曰条,规绳曰贯。《汉书》云:“奚必同条而共贯。”)】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总而计之,三千条也。《尚书》注:“周穆王命吕侯所制,后为甫侯,故称甫刑也。”

  ○四罪 【 (帝舜举四罪,天下咸服。)】

  流 流共工于幽州,谓流于北裔水中可居之洲也。   放 放驩兜于崇山,谓放于南裔之山也。   窜 窜三苗于三危,谓窜于西裔三危之地也。   殛 殛鲧于羽山,谓诛于东裔海中之山也。

  ○五刑 【 (赎铜附)】

  黄帝刑   舜刑   周刑   汉刑   魏刑   晋刑   梁刑   北齐刑   后周刑   隋唐金宋刑

  △黄帝刑

  鞭朴 杖刑也。   钻凿 钻,膑刑,去膝盖骨也;凿,鲸刑,墨面也   刀锯 刀,割劓也;锯,刖刑,断足也。   斧钺 斩刑,军戮也。   甲兵 以六师诛暴乱也。

  △舜刑

  象以典刑 《尚书》注:“刑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谓画象而民知禁也。   金作赎刑 人有过误,使入金赎罪也。   朴作教刑 不勤道业则挞之。即夏楚收其威也。   鞭作官刑 以鞭为治官事之刑。   流宥五刑 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   怙终贼刑 怙恃其恶,终不悛改,既害于人则杀。

  △周刑

  墨 鲸也。割其面以墨涅之,使其守门,无妨禁卫也。   劓 截其鼻使守关,谓其貌丑远之也。   剕 即刖刑也。使守囿,谓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也。   宫 淫刑也。男子则割势,女人则幽闭,使守内,谓其绝人道也。   大辟 死罪也。辟字从尸辛,所以制节其罪也;从口,用法也。有七等:一曰斩,诛之以斧钺;二曰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去衣磔之也;四曰焚,烧杀也;五曰辜,磔之也;六曰踣,毙之于市肆也;七曰罄,缢之于隐处。

  △汉刑

  笞 棰也。汉文以代肉刑,景帝自五百减至二百。   耏 音而,谓罪不至髠,完其耏鬓,止去其颊毛也。二岁役刑。   完 谓不加以肉刑,而髠剃为城旦舂。四岁刑也。   髡 孝文定律:“当黥者,髠钳为城旦舂。”   死 高帝约法“杀人者死”,有三等:一曰弃市,谓当斩右趾及杀人者;二曰磔,谓戮而张尸于市也;三曰三族,谓诛及三族也。

  △魏刑

  赎 有十一等。   罚金 有六等。   杂抵罪 有七等。   作 居役也。有四等。   完 有三等。   髡 有四等。   死 有三等。

  △晋刑

  输赎 用金绢赎罪也   髡作 详见“汉刑”。   弃市 详见“肉刑”。   斩 详见“周刑”。   枭首 详见“肉刑”。

  △梁刑

  赎罪 用金绢赎罪也。   笞 详见“汉刑”。   耏 详见“汉刑”。   髡钳 五岁刑。   死 谓弃市、斩、枭首也。

  △北齐刑

  杖 三等,自一十至三十。   鞭 挝马杖也。有五等,自四十至一百。   耏 五等,自一岁至五岁。   流 鞭之百,役之边裔。重者鞭背,轻者鞭臀,有六等之刑。   死 重者■〈镮,革代钅〉之,轻者枭首。

  △后周刑

  杖 自一十至五十。   鞭 自六十至一百。   徒 自一年至五年。   流 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   死 五等,谓罄、绞、斩、枭、裂也。

  △隋唐金宋刑

  赎铜 即输赎也。自唐宋以来,定数不等。今国家定例,每一下罚钞一两,其赎例有四。   听赎 谓犯罪之人情有可矜者。   罚赎 谓犯公罪而赎免者。   收赎 谓老幼疾病之人应收赎者。   荫赎 藉亲荫而收赎罪者,所谓藉荫亲属也。   笞 捶击也,耻薄也。言人有小过,法须惩戒,微加捶挞以耻之。汉时则用竹,今时用楚,即荆也。隋制五等,自一十至五十,唐宋金皆相同。   杖 持也。言人执持,可以击人者。古者用鞭,今时用杖。隋制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唐宋金皆相同。   徒 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罪隶,女子入于舂槀,置之圜土而教之者是也。”隋制三等,自一年至三年。至唐增一年半,二年半,改为五等。金增四年五年,通为七等。   流 《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而窜于边裔,使其离别本乡,若水流远而去也。隋制三等,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宋改为二千里至三千里,金相同。   死 二等,隋唐宋金皆同。一曰绞,谓身首不殊,缠缚而缢者。二曰斩,谓以刀刃杀诛其身首者。

卷之五[编辑]

  ○肉刑 【 (馀死罪附)】

  杀 戮也。神农氏杀诸侯夙沙氏。   戮 杀也。黄帝擒戮蚩尤。   剐 古瓦切。谓剔人置其骨也。唐安禄山反,执常山太守颜杲卿剐之。   凌迟 即剐也。谓碎脔肢体,身首异处。   支解 《汉纪》注:谓截其四肢也。   醢 葅其骨肉也。商纣醢九侯。   烹 鼎镬之刑也。齐哀公烹于周。   诛 《释名》曰:“罪及馀人曰诛。”帝尧诛三苗君。   族诛 平除其族也。商纣有诛及九族之条。   赤族 《汉书》注曰:“流血赤其族”。颜师古曰:“见诛杀者必流血,故曰赤族。”   诛夷 《赋释》曰:“诛者,罪连一宗;夷者,杀及九族。”周刑。   爰及五属 谓刑及五服之亲也。汉灵帝党锢五属。   典 没罪过也。   具五刑 汉令曰:“黥、劓、斩趾、枭首、殖骨,曰具五刑。”秦法。   五虐 蚩尤性酷毒,作五虐之刑。谓车裂等类。   车裂 杀而分尸也。商鞅残酷,秦人杀而车裂之。   分尸 支解其体也。汉分王莽尸。   凿颠 谓刃凿人脑顶也。秦商鞅法。   炮烙 商纣造熨斗、火坑之刑。   抽胁 谓抽人胁肋之类。秦商鞅法。   枭 斩首悬于木上也。汉枭彭越之首。   腰斩 以刃断腰也。秦腰斩李斯。   剿 劳师诛杀也。《书》曰大用剿绝其命。   轘 《左传》注:“车裂曰轘。”   弃市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弃市,秦法。   㐷 音骂。汉贾谊曰弃市之法也。   肆 《文选》注:“杀人陈其尸也。”   斫 斩击也。蜀张飞欲斫严颜首。   炙 晋大将军颖炙杀长沙王艾。   扑 以囊盛人而杀。秦法。   脯 杀人以肉为干。商纣脯鄂侯。   锯 以木解人也。李克用锯孙揆。   僇 音溜,戮也。秦法。   𢭏 几舂也。梁侯景以犯法者𢭏杀之。   坑 陷也。秦白起诈坑赵降卒。   剭 汉诛大臣于屋南下,谓不露天也。   横分 颜师古曰身首分离也。   刭 《文选》注:“以刀割曰刭”。   格 击死也。汉蔡遵格杀舍中儿。   拉 摧折也。宋武帝拉杀诸葛长民。   天 暌卦,《释文》:“刺凿其额曰天。”   抵死 《汉·文纪》:“细民之愚,无知抵死。”颜师古曰:“抵,触也,亦至也。”   沉命 应劭曰:“沉,没也,没其命也。”   斧质 《项籍传》:“身伏斧质。”颜师古曰:“质,鍖也。古者斩人加于鍖上而斫之也。”鍖,竹林反切。   首级 秦法,斩首一者进爵一级,故曰首级。   殊死 汉律,斩刑也。   钳灼 《江充传》:“烧铁钳灼强服之。”   剥皮 《后晋纪》注:“刻割也。”   瘐 汉注:“囚以饥寒死曰瘐。”   累 《扬雄传》注:“诸不以罪死曰累。”

  ○杂刑

  腐 宫刑也。谓丈夫割去势,不能复生子,犹如腐木不生实也。   三族 秦文公法有三族罪,谓父母、兄弟、妻子,或曰父族、母族、妻族。   髡钳 谓去犯人发,以铁束项也。《周礼》注云:“货财积于隐处,使髠者守之。”   奴属 周时为奴者,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谓治城隍也;女子入于舂槀,谓作米也。凡有爵,及年七十以上,未龀者,皆不为奴。   挞 击也。《周礼》曰挞其怠慢。   加杖 谓犯徒役,家无兼丁者,加杖准徒决放。   刑措 措,罚具也。谓将犯法之人肆于市令众,使人不复犯法,则刑具措置而不用,是用刑以期无刑也。   令众 即刑措也。   薰胥 晋灼曰:“从人得罪,相坐之刑。”若今之于连人也。   ■〈杀上米下〉 音蔡。流放罪人曰■〈杀上米下〉。周法也。   魑魅 老物精也。王莽复井田,非其议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籍没 谓断没家私也。隋制。   抄札 即籍没也。   鬼薪 汉令役人取薪给宗庙,三岁刑。   谪运 梁徒役也。男子谪运,女子质作。   配役 宋文面流刑。今带镣居作。   白粲 汉令役人坐择粲,使之上。三岁刑也。   顾山钱 汉妇人犯罪,当于山伐木,听使入钱顾役也。   城旦舂 汉法:旦者,男子旦起治城;舂者,妇人舂作米也。   编管 宋法:不文面而流者,谓之编管。   抵罪 《汉·高纪》:“伤人及盗抵罪。”服虔曰:“随轻重制法也。”李奇曰:“伤人有曲直,盗贼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颜师古曰:“抵,至也,当也。”   记罪 汉尹翁归为东海太守,凡奸邪罪名各有记籍,吏民皆服也。   断按打奚罪戾 谓断没罪过也。

  ○狱名 【 (系囚之所也。)】

  狱 犬者,狗也。《易》曰:“艮,止也。”艮为狗,狗善警吠,止御,故狱字从二犬也。又《释名》曰:“确也,实确人之情伪也。”皋陶所造。   牢 《释名》言:“所在坚牢也。”颜师古曰:“系重囚之处也。”《通鉴》注:“牢,闭也,所以囚有罪。”周文王曰:“幽闭牢阱。”   禁 《周礼》曰刑禁也。又制人之所也。   监房 即禁之异名也。   夏台 又曰均台。夏桀囚汤使于台。   羑里 又曰动止。商纣囚周文王于羑里,在相州邺都。羑音酋。   囹圄 《释名》曰:“囹,领也;圄,御也。领录囚徒禁御也。”周狱名。又曰幽圉。   圜土 周成王狱城也。筑其墙,表其圜形,以教民也。又名圜墙。   圜扉 即圜土也。所以拘非,故从非。   棘木 《易》:“系用徽𬙊,寘于丛棘。”《周礼》注:“树棘者,取其赤心而外刺也。”   狴豻 豻,胡犬也,为能守,故以狱为豻。《诗》云:“宜岸宜狱。”《家语》曰:“狱牢曰狴。”汉(序)[服虔]曰:“乡亭之狱曰豻。”   虎穴 《汉·尹赏传》曰地牢酷处谓之“虎穴”。   黄沙 晋武帝置狱,名曰黄沙。   狱市 汉曹参曰以狱市为寄。   深室 《左传》谓囚室曰深室。   隐室 秦始皇隐宫徒七十馀万人于室,又曰隐宫。   请室 《汉·贾谊传》:“造请罪之室。”   居室 《汉·灌夫传》曰:“系居室。”   蚕室 汉犯宫刑者,下蚕室,谓取其温密也。   颂系 《汉书》注:“颂者,密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而不入狴豻也。颜师古曰“不桎梏”,即今之监于吏舍取问者。颂,音容。

  ○狱具

  桎梏 木在手曰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木在足曰桎,足械也,所以质地。黄帝所置。   拲 音拱。《刑统赋[释]》注:“两手同一械曰拲。”   杻 即梏也,转手貌也。宋金定制。   镣 即带链镰刀也,形象锲而无柄,连链于足,以限役囚步也。辽制有锁无镣。金章宗始定镣连镮,重三斤。   钳釱 《汉·陈咸传》:“私解脱钳釱。”颜师古曰:“钳在颈,釱在足,皆以铁为之。”钳,其炎切。釱音第。   械系 桎梏也,汉高帝擒韩信,械系归洛阳。   露车 陈制: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拲手。   槛车 载囚之车也。 又曰箯舆,以板四周,无所通见。谓极刑也。汉贯高槛车送长安。   枷 较也,交木为之。始自后魏。唐宋以来,方定三等斤重也。   桁杨 《庄子》注曰:枷夹其颈曰桁杨。   锁 汉之铁锒铛也。金始制其丈尺。   锢身 重系也。始于周,宋以盘枷代之也。   缿■〈⺮角〉 项同也。汉赵广汉置,以投书。宋添钳锁,改为狱具。   盗械 汉法,以罪著械者,称为盗械。   胥靡 胥,相也;靡,随也。又曰靡系。汉以徒囚联系,使相随而服役,即今之伴锁也。   三杖 谓笞杖讯也。始于汉文,历代大小不同,至金始定三等之制也。   棰楚 杖曰棰,荆曰楚。   敲朴 短杖曰敲,杖击曰朴。   孟青 唐侯思止谓决囚大杖曰“孟青”。   榎楚 《初学记》曰:“山榎曰荆,杖曰楚。”谓收罪人之威也。   缧绁 又曰累绁。黑索曰缧,拘挛曰绁。颜师古曰:“缧,系也;绁,长绳也。”   徽缠 三股绳曰徽,二股绳曰缠。   𠛅刀 刑人之刀也。汉虞诩曰:“宁伏𠛅刀。”   僭指、腿夹 宋岭南用,今仍存。   脑箍、脚夹、麻棍 今用拷囚。

  ○加刑

  三木 头首手足枷系也。汉曰三木囊头。   木人 锁伴罪人也。今禁矣。   五毒 汉陆续坐狱,身被五毒,谓械、桎、梏、绳、锁也。   反接 汉樊哙受诏反接,谓反缚双手也。   面缚 谓缚手于后,而止见其面也。   系缚 贾谊曰用长绳系囚也。   榜笞 上音彭。《张耳传》:“吏榜笞数千。”谓捶击也。   拷掠 汉法,谓榜笞而问也。   跪芒 宋岭南用,今禁矣。   疻痏 上音侈,下音鲔。应劭曰:以杖手击人,[剥其]皮肤,肿起而无创瘢者,谓之疻痏。   狱持、宿囚 唐酷吏以囚泥耳笼头,枷研楔(先结切)毂(许角切),折胁签爪,悬发薰耳,号曰狱持。节食缓问,昼夜摇撼,使不得眠,名曰宿囚。   罗织 唐酷吏网罗无辜,将囚倒悬石缒,以醋灌鼻,铁圈束首,火瓮铁笼,逼追服罪,此等之名皆曰罗织,谓本罪之外非理凌虐也。   絣 谓以绳绑缚也。   扒 谓控首也。   吊 谓绳束也。   拷 谓掠问也。

  ○听讼

  五听 《礼》云:“民之狱讼,以情求之,其听有五。”   辞听 谓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乱也。   色听 谓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赤也。   气听 谓观其气息不直,则惴战也。   耳听 谓观其所聆不直,则惑疑也。   目听 谓观其眸视不直,则眊然不明也。   两造 《礼》云:“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注:“百矢为一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不入矢者,则自服不达也。”   两剂 《礼》云:“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然后听。”注云:“金三十斤为钧,必入金者,取其刚而不变也。”   三刺 《礼》云杀也。以三讯而定罪,若众言可杀则杀,可宥则宥也。一曰讯群臣,谓先问卿大夫也;二曰讯群吏,谓次问府吏胥徒也;三曰讯万民,谓然后问万民也。

  ○五父

  亲 谓生我身之父也。   养 谓继立我之父。遗抱者同。   继 谓父亡母再醮者。   义 谓受恩宠结拜之类。   师 谓受业之师也。

  ○十母

  亲 谓亲生我身者。   出 谓生我之身,为父离异者。   嫁 谓亲母因父亡改适者。   庶 谓母非正室而生我者。   嫡 谓我以妾所生,故以父正室曰嫡。   继 亲母已亡,父再娶者。   慈 谓妾无子,及妾子之无母,而父命为母者。   养 谓出继他人为子者。   乳 谓曾乳哺我身者。   诸 谓伯叔母之类通称。

  ○老幼疾病

  襁褓 谓一岁二岁小儿衣也。又曰小儿。綳曰襁,藉曰褓。   黄悼 三岁曰黄,七岁曰悼,谓怜爱其幼也。   龆龀 上音条,下音衬。女子八岁毁齿曰龆,男子七岁毁齿曰龀。   幼笄 男子十五曰幼,年尚少也。女子十五曰笄,妇人之簪也。   称中 男子十六岁称中。   成丁 男子十七岁出幼,二十已上成丁,谓可以力役也。   弱冠 男子二十岁曰弱冠,谓弱其事也。   壮强 男子三十岁曰壮,有室也。四十岁曰强,而仕也。   艾耆 五十曰艾,谓容颜苍色也。六十曰耆,言至老境无从力役也。   老耋 下徒结切。七十曰老,蒿也,谓年高而言乱也。八十曰耋,铁也,谓皮肤变色如铁黑。   称耄 《曲礼》曰:“八十九十曰耄。”谓惛忘也。   期颐 百岁也。期,犹要也;颐,养也。谓不知衣服食味,孝子当致养而已。   疾病 终身之恙。药石难疗者谓之疾,偶有所苦曰病。   膏肓 心下曰膏,鬲下曰肓。   药石 团散曰药,鍼砭曰石。   药饵 攻疾之物曰药,可以服食曰饵。   诊视 切脉曰诊,察色曰视。   平复 体安曰平,还元曰视。   痊可 谓病除也。   残疾 谓一目盲,二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久漏下,重大瘿肿也。   废疾 痴、哑、侏儒、腰脊、折一肢疾者。   笃疾 哑疾、癫狂、二肢折,双目盲之类。

  ○五服 【 (五服者,象天有五星,地有五岳,阴阳有五行,刑法有五等,故丧服有五名也。盖服者,言死者既丧,生者制服,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也。)】

  三年 实二十七个月。盖得三年之气一开,天道终也。有二等。   斩缞 丧服不言裁割,而言斩者,谓取痛甚之义。   齐缞 裳粗缉而剪裁成也。   期年 实一十二个月,谓应天道之四时,如物有终始也。有二等。   杖期 男子服用竹,妇人服用桐。   不杖期 谓服不用杖也。   大功九月 功者,治布之功,有精粗也。九月者,应天道一时之气,如春种秋成也。   小功五月 布精者也。为服于轻,不成一时也。   缌麻三月 服之轻者曰缌,谓治其布缕如丝,其服容貌可也。   袒免 无服之亲也。《礼》注云:“谓不服布而裳袒。”谓有帻帽之状也。

  ○三殇 【 (《说文》曰:未成人而死曰殇。男子已娶,女子已嫁,皆不为殇。)】

  长殇 十九岁至十六岁,其服九月止三月。   中殇 十五岁至十二岁,其服七月止三月。   下殇 十二岁至八岁,其服五月止三月。

  ○服制

  正服 谓正先祖之体,本族之服也。   义服 谓元非本族,因义共处者。如婿服妻之父母,缌麻之类。   加服 谓本服轻而加之于重也。如嫡孙承祖之类。   降服 谓合服重而从轻也。如男出继,女适人,母被出之类。   报服 谓尊卑互相报服也。

  ○亲姻

  宗族 同姓曰宗,同枝曰族。   考妣 《曲礼》曰:“生曰父母,死曰考妣。”考者,成也,言其德行之成也。妣之言媲也。媲于考也。   祖宗 《说文》曰:始曰祖,尊曰宗。故礼有大宗,小宗,谓相继为主也。   昭穆 《鲁语》曰:“明者为昭,其次为穆。”《书》云:“父曰昭,子曰穆。”   箕裘 谓承祖父之业者。《礼》云:良弓之子,必学为箕;良冶之子,必学为裘。   兄弟 《释名》曰:兄,况也;弟,悌也。   诸孙 内孙七等:一曰孙;二曰曾孙,谓犹重也;三曰玄孙,言亲属微昧也;四曰来孙,言犹往来也;五曰晜孙,音昆,言晜后也;六曰仍孙,谓仍重也;七曰云孙,言其无服如浮云轻远也。外孙三等:一曰外孙,谓女之子也;二曰离孙,谓外甥之子也;三曰归孙,谓女子兄弟之孙也。   妻妾 《曲礼》曰:“妻者,齐也,齐其夫之体者。”篇注:“妾者,接也。因得接见于君子。”谓虽接阴阳之道,终不继祖先祭享也。   姊妹 《释名》曰:姊者,恣也;妹者,末也。   妯娌 即姊姒也。幼妇呼长妇曰妯,长妇呼幼妇曰娌。   舅姑 即公婆也。舅者、旧也;姑者、故也。谓尊称也。   姑姨 《尔雅》曰:父之姊妹曰姑,妻之姊妹同出曰姨。同出谓已嫁也。   舅甥 舅之言旧也,尊长之称。《诗》云:“我送舅氏。”《左传》注:“姊妹之子曰甥。”谓舅犹生也   夫妇 以道扶接曰夫,以礼屈服曰妇。又妇字从女从帚,谓奉箕帚洒扫也。   三从 谓妇人有三从之称也。在家幼时从父兄,出嫁则从夫,夫死则从子也。   四德 谓妇人有四德也。一曰远和邻里,二曰近睦六亲,三曰上孝舅姑,四曰下敬子孙也。   赘婿 犹人身体之有肬赘也。《秦纪》:“家贫子壮则出赘。”今有四等焉: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谓约以年限,与妇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   接脚夫 谓以异姓继寡妇者。   婚姻 妇之父母曰婚,婿之父母曰姻。《说文》曰: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白虎通》曰:“妇人因人而成,故曰姻。”   姻亚 两婚相谓曰亚。《诗》云:“琐琐姻亚。”言亚者,谓一人取姊一人取妹,相亚次也。   亲戚 《释名》曰:父党曰亲,母党曰戚。   亲眷 服属曰亲,亲属曰眷。   亲疏 有服曰亲,无服曰疏。又相近曰亲,相远曰疏。   瓜葛 谓瓜葛藤蔓,喻亲戚绵延也。   伉俪 相敌曰伉,相配曰俪。

  ○户婚

  同居 谓同财共居者。   异居 谓各别而居者。   本生 谓本枝父母也。   本宗 谓抚立异姓子女,后弃还其本生者。   还俗 谓僧道犯罪归宗者。   归俗 谓僧道无罪,自愿归宗也。   近亲尊长 谓本家亲堂伯叔兄也。   本宗尊长 谓同宗异居诸族之长也。   脱户 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全家并不附籍,谓之脱户。   漏口 户有数口,止报一二,规免课役,谓之漏口。   别籍异财 谓祖父母、父母在堂,而子孙另居营业者。   义绝 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苟违正道是名义绝。   七出 妇人所犯而出之:一曰无子,谓绝世也;二曰淫泆,谓乱族也;三曰不事舅姑,谓逆德也;四曰口舌,谓乱亲也;五曰盗窃,谓反义也;六曰妒忌,谓乱家也;七曰恶疾,谓不可供奉粢盛以祭先也。   三不去 妇人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之名:一,曾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有此三者,难以离之。   良贱为婚 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岂宜配合。苟有所犯,离之正之。   违律为婚 依法不许违律,其有故为之者,是名违律为婚。   本房 谓一家之内,伯、叔、兄、弟数房同居,除己身父母、妻、子孙及妇为本房外,其伯叔之类皆非也。   本家 一家之内,不分本房、别房,但同居者皆是,异姓者非。   绍业 谓承继其产业也。   复业 蜀先主定成都,法正谏曰:“民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令安居复业。”

卷之六[编辑]

  ○狱讼 【 (争罪曰狱,争财曰讼,《易》注云:“反争也。”言之于公也,故讼字从言从公也。)】

  雀角鼠牙 言人遭讼,谓之雀角鼠牙之挠。《毛诗·行露》注云:“雀有咮而无角,鼠有齿而无牙。”故以雀言狱,鼠言讼也。   斗殴 相争曰斗,相击曰殴。   伤损 见血曰伤,见痕曰损。   骂詈 恶言凌辱曰骂,秽语相诟曰詈。   争竞 两强相辨曰争,两强相逐曰竞。   相诟 谓互相骂詈也。   相侵 谓两共伤害也。   手足 谓以手足殴伤人者,举手足为例,头击之类亦是。若撮挽鬓发、擒领、扼喉亦同殴例。   他物 谓以杵棒、砖石之类伤损于人者,即兵不用刃亦是。若坚硬皮靴鞋踢人及以蛇、蜂、蝎螫人者,并以他物论罪也。   汤火 谓以汤火之物及铜铁汁害于人者。   刃伤 谓以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害人者。   兵刃 谓以弓箭、刀梢、矛、钻、殳戟之属害于人者。   秽污 谓以臭秽之物污人头面及填塞口鼻者。   拔发 称拔发方寸者。谓量无发之所,纵横径各满寸。若方斜不等,围绕四寸为方寸。若不满方寸者,止从殴法。其拔须鬓以致偏缺,虽不及寸,亦准拔发方寸为坐。   堕胎 谓因惊殴堕落胎孕者。须辜肉子死,方坐此罪。若虽堕胎,子未成形,止从本殴法,别无堕胎之罪。   折肢 断而犹连,谓之折肢。谓伤折人肢骨,不堪执物者。   破骨 谓殴伤破人骨节者。   眇目 谓亏损其目而犹见物者。   瞎目 谓损其目,全不见物者。   髡发 谓以物割截人发者。   内损 谓殴人头面,其血从耳目出,及殴人身体,内损而吐血者。   跌体 谓伤人骨节蹉跌,失其常处者。   自伤残害 《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先王立法,不独禁其损害于人,而自伤残害者亦所不容。盖自伤有成残疾者,有不成残疾者,[有]避事者,有非避事者,全在用法临时推意以决之。   家人共犯 谓一家数人共犯非违,其罪止坐尊长也。按《名例》云:“诸家人共犯,止坐家长。若侵损于人,以凡人首从论。”假有父子,合家同犯侵损于人之罪,并依凡人首从之法科断,似难独坐尊长。   须告乃坐 律设大法,礼缘人情,盖夫妻相殴,本出于其一时忿争,初非心怀怨恶而斗,苟不至死,虽夫妻之父母兄弟诉之于官府,皆不坐罪。若被殴者自告,则其心有憾,而恩义亦可见矣,然后依法科之。   亲闻成詈 凡为守令,听断虽明,不能使人无怨。人之有怨,则不能无詈,先王所谓退有后言,人情所不免者。苟詈之于耳所闻,目所亲见,方合以罪科之。若或詈于他人之前,传说而知,即与间谍僭愬无异,并宜勿论。   相须不相须 相须者,谓因人所殴致伤,理合保辜也。不相须,谓虽因相殴,而下有僵仆,或恐迫而伤,此则不因殴而有伤损,故难令犯人保辜也。   毁败阴阳 谓因斗毁人阴阳,致孕嗣废绝者。若孕嗣不绝者,非。   侵损 侵谓盗窃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   伤人要害 谓伤人头、面、胸、胁、脐、肠、虚怯去处者。   绝时而伤 谓忿争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复来杀伤者。   增加罪状 谓诬构平人,情规陷害者。   健讼 《易》曰:“险而健讼。”谓好争也。   称疑 谓事涉疑似,虚实难凭者。   告讦 《贾谊传》曰:“面相斥罪也。”赵广汉受吏民投书,使相告讦。   匿名 谓隐匿己名,假人姓字,僭投犯状,以告人罪者。汉曰匿名。   反坐 谓告人罪而涉虚,以其罪而罪之者。   诬告 谓造虚词情规陷害平人者。   悖逆 凌犯长上曰悖,忤意曰逆。   诋触 诃斥曰诋,唐突曰触,所犯轻于詈也。   咆悖 谓声怒相抗,不顺处分者。   告诉 谓伸其词理也。王莽政烦,不理告诉者多。   陈告 敷告曰陈,启讼曰告。   称奸 淫犯非理曰奸。   称孕 《素问》曰:“女子二七而天癸至,月事至七七而天癸绝。”又《律义》曰:“妇人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妇人年十四以下五十以上不得称孕。”   保辜 保辜者,即保其罪名也。谓伤损于人者,依例保辜;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伏辜 谓伏其罪也。   陈缴 谓两词相攀也。汉刘向《别录》曰“缴纷争言”。   紊烦 谓词讼乱而不简也。   愆犯 有过曰愆,误触曰犯。   冤枉 伸屈曰冤,以直为曲曰枉。   结案 《汉·孟尝传》:“结竟其罪。”《邓通传》曰“竟案”,谓结其公案也。   偿命 谓以死酬报也。   决罚 科断曰决,赎罪曰罚。   归结 谓事应杜绝也。   归断 谓事应究竟致罪者。   裁断 谓剖决也。汉将军苏建战败欲斩,卫青曰:“职虽当斩,令自裁之。”   雠嫌 旧有怨曰雠,事有碍曰嫌。   窒碍 于条相违曰窒,于理有碍曰碍。   违碍 谓事不合条也。   违犯 谓背其正道,干冒禁条也。   违戾 谓背正行邪,自乖其罪也。犹拂其意也。   禁断 谓明立罪赏,制人毋犯也。   禁治 谓文虽有禁,罪无的条者。   惩戒 设法禁止曰惩,防于未然曰戒。   约束 立法拘制谓之约束。《尔雅》注谓以法围挠束缚人也。齐田穰首申明约束。   酷法 谓用刑苛虐也。《汉·袁绍传》曰“篣楚并兼”,又曰“五毒俱至”。   他法 谓因拷囚立文,本法止有讯囚荆杖,其馀悉为他法。   折证 分剖曲直曰折,指明事始曰证。   显证 谓知见争端之人也。汉曰左验,又曰证左。《汉·杨恽传》曰“左验明白”。言其当时在左右,知其事也。又陈遵曰:“左旁知状,谓之见证。”   元告 谓始讼人者。   被告 谓为人所诉者。   犯人 谓本身被告,应合坐罪者。   罪人 谓身有愆犯者。古者罪字从自从辛,秦以S字相体皇字,故改为罪。昔夏禹见罪人而泣问。   干犯 谓相因致罪者。《汉后纪》曰“坐染其罪”。   干连 谓无罪被累者。秦有知见连坐法,《梁商传》曰辞所连染也。   家属 内曰家,亲曰属,谓同居有服之人也。   尸亲 谓死者之亲也。宋曰血属,今曰尸亲,又曰苦主,取被害之义也。   家口 父母、妻子并子之妻,谓之家口。   邻首 邻谓左右比邻之家,首谓坊正主首之类。   仵作 中人也。仵者,偶也;作者,任事也。《尔雅》曰:“偶者,合也。”阴阳相合则成偶,谓得中也。仵字从人从午,故万物至午则中正也。又午位属火,火明破诸幽暗,所以午作名中人也。   召保 谓安养听候也。   知在 谓常川存留也。   羁管 谓寄留以养也。   随衙 谓日逐守其公衙听对也。

  ○推鞫

  鞫问 推穷狱讼曰鞫,询其情状曰问。   推问 穷究曰推。谓已有告言,事类推测而问者。   归问 指趋曰归。谓指证所告,归一而问者。   审问 详考是非曰审。谓结成文案,再须详情而问者。   录问 音虑,思也,疑也,审其冤滞也。谓不限文案已成未成,必须审问者。   询问 咨访而问者。谓兼听也。   廉问 即询问也。昔侯生讥秦,使人廉问尽坑之。   案问 谓未有告言,罪须立案而问者。秦始皇案问诸生。   考问 谓加刑也。汉赵飞燕考问班婕妤。   讯问 谓事有疑似,理合讯究而问者。又上问其下曰讯。   追问 谓事应追究而问者。   会问 谓事关他司,理须取会而问者。   根问 究其本末。谓虽有告言,事尚隐讳,而合问者。   磨问 谓事应研穷而问者。   体问 谓访其端由而问者。   取问 谓采彼事情也。   勘问 谓事应推鞫者。   诘问 责诮也,又究也。《左传》曰“子盍诘盗”。   驳问 谓案节不完,执意不同,理须驳难而问者。   擘问 《韵》注:“擘,开也。”即研穷磨问也。   隔问 谓两不睹面而问者。   究问 谓深求其情也。   对问 两相对鞫也。古对如此,汉文以言多非诚,乃去口从土。《赋》注云:“问鞫则情易见,偏听则辞难穷。”   约问 谓投下相关,应须相期而问者。   就问 谓如甲事到官,而又问乙事者。   劾问 谓推穷其罪也。《晋书》云问法有罪也。   举问 谓偶有愆犯,必须呈举而问者。   聚问 谓大辟案成,长吏聚录而问者。   盘问 谓再三穷诘也。   理问 谓治狱审鞫通称也。盖事之有理,如物之有抵,循之则治,逆之则乱,故曰理也。   情状 发之于中,察而知之曰情;形之于外,见而知之曰状。   平反 谓录囚覆奏,使罪从轻也。汉戾太子录囚多平反。   详谳 推究曰详,评议曰谳。凡诸狱疑者,虽文致于法,而人心不厌,必须申详其议罪者。   研穷 深究为研,尽情曰穷。   锻炼 《刑统》释文曰:“锻炼成罪,由屈架构也。”犹精熟也。言深文之吏入人之罪,犹工冶陶铸精熟也。   杂鞫 谓穷核其罪也。   讯掠 《通鉴》注:笞问也。   疑狱 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证见等类。

  ○良贱孳产

  贵贱 身富位尊曰贵,卑下无位曰贱。《刑统赋释》曰:“贵贱之贱,君子有时居之。”   良贱 名编户籍,素本齐民,谓之良;店户、倡优、官私奴婢,谓之贱。《刑统赋释》曰:“良贱之贱,小人亦耻为之。”   人口 同居亲属曰人,役使驱贱曰口。   官监户 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今朝配役,隶属诸司州县无贯者,即今之断按主户是也。其断没者,良人曰监户,奴婢曰官户。   杂户 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课役者。并不同百姓之属。   部曲 此等幼无所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别无户籍,唯随本主籍贯,若此之类,名为部曲,及其长成,许得通娶良人。   客女 谓婢经放良,并出妾者。其部曲之女亦是。   倡优 伎乐曰倡,谐戏曰优。所谓伎乐歌舞之家也。   店户 谓亲当旅舍,及停止倡伎之类。   佃客 谓治田分利之人也。   媒保 媒合成婚曰媒,相托信任曰保。   随身 断约年月赁人指使者。古为随身,即今典产身良人也。   童仆 《说文》:“男子有罪曰奴,奴曰童,女曰妾。”皆从罪。仆者,给事之人也。   驱口 谓被俘获驱使之人。古者以罪没为奴婢,故有官私奴婢之分。荀子云赃获,即奴婢也。此等并同资财,故《刑统赋[释]》曰:“称人不及于奴婢。”其所生子女谓曰家生驱口,若驱口自买到驱口谓之重口,盖此流亦同财产耳。   奴婢 《周礼》:“男曰奴,女曰婢。”王莽时曰私属,今通称驱口。   户下户 谓奴婢放良,仍随本主籍贯,津贴差发之人。   游手 《唐·李翱传》谓不田而饱之人也。   好闲 谓不事生业之人。   恶少 《通鉴》注:“闾阎无赖年少者。”又非良善之称。   事产 营业谓之事,家财谓之产。   孳畜 生育乳化曰孳,积藏蕃养曰畜。   头疋 牛羊之类曰头,驼马之类曰疋。   蕃息 孳生畜产,谓之蕃息。   蕃殖 生息头口曰蕃,滋货种莳曰殖。   碾硙 上语骞切,磨上转石也。下五对切,磨下定石也。   邸店 收藏物货曰邸,卖物之处曰店。

  ○勾稽

  稽迟 留滞曰稽,不速曰迟。   稽留 谓合施行而停滞者。   稽程 谓事有程限而不依期者。   稽缓 谓事应捷速,故有迁延者。   违慢 事有乖戾曰违,心所怠堕曰慢。   耽误 事近而故远曰耽,稽缓而乖谬曰误。   失错 差谬曰失,乖误曰错。   差池 事不相值,谓之差池,谓错谬也。又曰差池。《诗》云:“燕燕于飞,差池其羽。”   疏虞 慢事曰疏,悮事曰虞。   疏失 谓不为用心,事致差缪者。   疏漏 谓房院舟楫失于修治者。   疏脱 轻易败事,谓之疏脱。   怠慢 谓懒惰稽迟也。   玩慢 谓欺侮官事也。   打脱 谓事不干济,犹物自解也。   失误 应报不报曰失,妨于指准曰误。   破说 谓饰言分剖也。   推调 情涉窥避,谓之推调。又推者荡也,譬用手推开其事也。   虚调 不实曰虚,饰词曰调。   破调 谓装饰虚文也。   淹延 久留曰淹,久远曰延。   迟滞 事久不报曰迟,停止不行曰滞。   稽滞 谓迟留其事也。   逗遛 谓稽缓不进也。   违限 谓事有程限,过期不至者。   刁蹬 谓事应速而故意蹭蹬而阻滞者。

卷之七[编辑]

  ○捕亡

  应合杀捕 逃亡之徒,罪有殊等,重者合杀,轻者合捕,故曰应合杀捕。若虽合杀而已被拘执,应合告而辄捕系者,官有禁文,案文为理。   许人告捕 谓如谋叛、造伪、贼盗、强奸、搬贩盐酒等类,虽系傍人,皆得告捕,故曰许人告捕。   许人告发 谓如人犯违禁,应须闻官追唤者,谓之许人告发。   许人捕系 谓如犯罪逃亡及应合告捕之事,相去官司远窎,若候上闻,前人必致逸走,是以先行捉获,然后闻官,曰许人捕系。   逃亡 避罪僻处曰逃,窜伏地境曰亡。   逃窜 避罪潜匿,谓之逃窜。《汉书》曰“奉头鼠窜”。   走透 人已逃脱曰走,物不能隔而泄曰透。   亡命 命者,名也。谓脱其名籍而逃亡于深山迥泽者。汉陈平起于亡命。   纵逸 容缓曰纵,故放曰逸。   撒放 容纵而去,谓之撒放。   拒捍 以力相迎,抵敌官事,谓之拒捍。   拒敌 聚众争衡,谓之拒敌,犹逆命也。   拒捕 集聚拒捍,不伏就擒,谓之拒捕。   抗拒 上下相当,言无卑屈,谓之抗拒。   扑捉 尽数追捕谓之扑捉。《韵》注:“扑者,灭也,又击也。”   根捉 追寻曰根,擒捕曰捉。   擒缉 急于捕捉曰擒,继踪根寻曰缉。   窟拿 孔穴之处曰窟,以手捉取曰拿。   追袭 捕逐曰追。行不假途,掩人不备曰袭。   搜捕 求索曰搜,擒捉曰捕。   追捕 即擒捉也。汉光武令牧守追捕群盗。   掩捕 乘其不备,覆其巢穴,谓之掩捕。   追讨 捕逐曰追,诛治曰讨。   招收 诱其来归曰招,拒而追捕曰收。   勾摄 呼唤曰勾,追取曰摄。   巡逴 往来察视曰巡,广张声势曰逴。   巡捕 巡谓巡视,捕谓捕捉。   巡捉 义同巡捕。   巡防 遍历检视,常加备御者。   巡逻 行视曰巡,游侦曰逻,谓探伺也。   巡警 谓常切严戒不虞也。警音景,谨戒也。又昼曰巡,夜曰警。   等截 谓伺贼出没追捕也。   粘踪 谓寻逐作过形迹也。   方略 设法谓之方,施谋谓之略。即计划也。   搜索 谓求取也。   搜检 大索曰搜,寻察曰检,谓如私藏禁物,必须搜检之类。   败露 《列子》曰“形甚露”。谓破其形迹也。   孤迥 谓作过之人藏于幽远隐僻之所也。   拘执 谓已被捉获者。   得获 凡捕而见者,谓之得获。   得见 谓求而获者,谓之得见。   就唤 就,即也;唤,呼也。   就勾 义同就唤。   衷私 谓情有窥避而潜去者。

  ○诈妄

  诈欺 匿行曰诈,诬罔曰欺。   诈伪 谓如伪造文书,见于纸笔之间者。   诈传 谓如虚传意旨,形之于语言之间者。   诈医 谓假以神鬼,指方疗病,及妄言人之灾福者。   诈陷 谓知津河深泞,桥舡朽败,诳人令渡者。   诈冒 奸诡曰诈,虚假曰冒。   诈乘 谓不应乘座船马,设计诈乘者。   增乘 谓合乘马一疋而乘二疋者。   擅乘 谓不应乘人,非设诈冒,而辄便自乘者。   令人乘 谓主司无关同文书,辄因便令人乘者。   妄认 事若相近,情则相远,内欺于心,外欺于人,谓之妄;形色相类,意以为是,谓之认。   妄冒 虚诈谓之妄,假名谓之冒。   妄说 发言无端者。   妄传 谓道听途说,指以为实者。   妄举 谓才德不称,捏合保荐者。   讹言 事传而差,谓之讹言。谓流言惑众者。   错认 非己物而误取,谓之错认。   捏合 谓撰造异端,颇同真假者。   毁谤 谓本无其事,辄加诬诳者。   诽谤 谓撰造非议,讥讪官府者。   赝滥 假伪错杂之物,谓之赝滥。   朽滥 不牢之物曰朽,不真之物曰滥。

  ○贼盗

  贼寇 盗劫人财者曰贼,剽掠作过曰寇。又杀人不忌曰贼,报仇之贼曰寇。又杀人曰贼,攻劫曰寇。   剧贼 《汉·朱博传》云大盗曰“剧贼”。谓作过之甚者也。   草贼 《西羌论》曰:“贼人穿窜草石。”又吴周鲂曰“山栖草藏”,故名草贼也。   夙贼 汉郭伋曰旧贼谓之“夙贼”。   劫盗 谓强盗一色之称也。《说文》:私利其物曰盗。   劫杀 以力胁取曰劫,害及非罪曰杀。   劫攘 非理强取曰劫,有因而盗曰攘。   剽掠 攻劫曰剽,强夺曰掠。   抄掠 谓劫人财物也。   虏掠 俘获曰虏,劫夺曰掠。   烧劫 放火曰烧,强取曰劫。《西京杂记》曰“兵火烧劫”。   抢劫 争取财物曰抢,以威胁取曰劫。   作耗 草贼为乱,谓之作耗。荀子曰:多而乱曰耗。   反乱 逆上曰反,争强曰乱。《汉书》曰“靡有孑遗”。注:谓地面并无良民,尽皆作乱也。   啸聚 吹声也。《通鉴》释文曰“啸咏相聚”,犹言响应也。   穿窬 谓穴孔穿垣为盗者。   掏摸 择便取物曰掏,以手揣物曰摸。   公取 谓不避耳目,公然而取者。   窃取 谓潜形隐面,方便而私取者。   已成盗 谓珠玉宝贝之类已入手隐藏,放逸飞走之属巳专制在己者。   未成盗 谓飞放之属引之于外,未得专制,木石重器移于本处,而未驮载,俱未成盗。   首从 造谋设意,专于进止,曰首;听受纠合,同犯非违,曰从。又曰首谓罪首,从谓从坐。   同火 十人曰火。谓相与作过,不以徒党同异,但犯罪时合为一火者。   同案 即同起也。谓不以所犯前后有差别,但相连及作一案者。   同党 相助匿非曰党。谓曾经和同商量,随从同党者。   同谋 谓一同设计作过者。   加功 从而助威,共相伤害于人,谓之加功。若虽不下手,当时同共窘迫,以致前人被害者亦是。   停藏 宿止曰停,隐匿曰藏。   窝藏 谓隐匿作过者。《左传》曰保奸。张敞曰贼囊橐。   知情 本不同谋,唯知所犯,谓之知情。但曾预谋,谓之同情。   过致资给 谓指授道途,送过险处,助其运致,给衣粮财货,遂使罪人借此逃亡,潜隐他所者,谓之过致资给。   勾引 纠合人伴共造非为,谓之勾引。   相搀 彼此共为曰相,先后作过曰搀。   所由 因缘违误,谓之所由。   警迹 警,戒也;迹,踪也。古曰景迹,谓显人之行止也。   受分 谓不同上道,止分其赃者。   容隐 知有愆犯,故为抵讳,谓之容隐。   逗引 拐带人物,谓之逗引。   上道 谓犯罪者登途路也。已上道者,往而造罪也。未上道者,谋而不行也。   左道 非正之术,谓之左道。谓僻邪惑众也。   造畜 造谓自造成蛊害人,畜谓传畜猫鬼之类。   蛊毒 谓聚诸蛇虫于一处,使之相食,独存一物,用以害人者。   魇魅 谓事邪鬼,或用人为牲,或将人名告于邪魔,令人病死颠狂者。   妖书妖言 怪异不常之书,谓之妖书;欺罔奸邪之言,谓之妖言。   幻术 诡诞惑众,谓之幻术。如吞刀、吐火、植瓜、种木、屠人、戮马之类皆是。   妖邪 四生兴孽,谓之妖;神之不正,谓之邪。   奸宄 《左传》曰:“乱在外曰奸,在内曰宄。”诈也。   不轨 谓不遵法度也。   诱略 以利动之谓之诱,取非其道谓之略。   迫胁 以威力相恐也。   胁从 谓迫胁而从之者。

  ○钱粮造作

  课程 征税之物曰课,额定其限曰程。   榷酤 谓官专其利也。汉武始榷酒酤。应劭曰:“以木渡水曰榷。”如水上设木渡人,示路归一,官专其利,不容利源散漫也。   榷盐 谓禁闭其事,利总入官也。自唐代始。   榷茶 义与榷盐同,始于唐宪宗时。   榷醋 《魏·刘放传》曰:“官贩苦酒,与百姓争锥刀之利。”其原此始。   散办 谓派令百姓办纳也。后唐天成中,令郡县于夏秋田苗上,每亩输钱五文,许百姓自行造酒,其钱随税征纳,并不折色。   认办 谓自备己本,依额办课还官也。   恢办 规画曰恢,备具曰办。   包办 谓依额认纳官钱,私下多馀取利也。   扑买 即包认办纳也。   籴买 物斛之类曰籴,柴炭杂物曰买。   钱谷 《礼》注:“钱,泉也。”其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各流行,无不遍也。谷者,天产五谷也。又管库曰钱,管仓曰谷。如历仓库者,谓曾任钱谷也。   财赋 钱币曰财,田税曰赋。   贡赋 贡谓献也,赋谓地土所产方物也。《书》曰:“任土作贡。”   税赋 输土物曰税,取田租曰赋。《汉·刑法志》曰:“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原于三代。   税貌 谓纳其征税之物多寡也。   抽分 即解取其物也。   两税 谓夏税秋粮也。   税期 五代以前,收敛谷帛多不以时。周世宗显德中,始定夏税以六月,秋税以十月起征也。   契券钱 《隋·志》曰:“晋凡卖奴婢、田宅率钱万者,输值四百纳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也。”原于此。   包银 谓民纳钞包,以充差发,即古之庸也。   丝线 亦差发,古之调也。   斡脱 谓转运官钱,散本求利之名也。   规运 谓以官本营利者。《左传》曰:“规求无度也。”   榷货 《字宝》曰:“回易曰榷。”《韵》注:“榷者,化也。”凡变化回易之物皆曰榷货。   侵衬 谓搀夺课利也。   犯界 谓彼境之物越入本界也。   沮坏 止抑其政曰沮,败其行事曰坏。   搀夺 谓搀先取其利也。   搅扰 挠乱曰搅,搔动曰扰。   亏兑 谓征办不及其额也。   侵欺 谓办多纳少,益己亏官也。   失陷 谓不意损坏官物也。   侵使 谓已征到官,未入仓库,而专擅用费者。   增羡 加益其数曰增,额外多馀曰羡。   横收 谓非额办正课之数者。   附馀 谓正数之外增益者。   出剩 即附馀也。   移易 迁动官物曰移,更改原数曰易。   欺隐 谓藏匿课利也。   借贷 以物假人曰借,从人求物曰贷。借字从人,从昔,假各人道,所以不能无也。凡以官物假人,虽辄服用观玩,而昔物犹存,故称曰借。贷字从代,从贝,凡资财货贿之类,皆从贝者,以其所利也。假此官物利己利人,虽有还官之意,不过以他物代之,而本色已费,故称曰贷。又从代者,谓以物替代也。   克落 谓支多给少,赢取其馀也。   冒破 谓巧作缘故,縻费官物者。   冒支 谓假人姓名,代给其物者。   滥支 谓不应给而给者。   盗用 谓监临主司私贷使费者。   失收 谓应收系而不收系者。   短欠 谓正数不足也。   折欠 谓物斛亏短者。   拖欠 谓延缓不及额也。   换易 转变曰换,更改曰易。   挪换 时暂移用曰挪,变改原物曰换。   揭借 举债曰揭,假物曰借。   赔偿 谓填还所欠也。   质易 以物易财曰质,互相博换曰易。   结揽 谓兜合钱粮,总一纳官者。   飞钞 谓物不到官,虚给收附者。   轻赍 谓本纳粮斛,而今纳钞者。   成就 谓诸事办集也。汉黄霸力行教化,务在成就也。   纰薄 丝节不调曰纰,段匹不厚曰薄。

  ○征敛差发

  追征 谓取索所欠也。   追理 谓根究征纳也。   追索 谓追取其物也。   放支 谓以物付与也。   倚阁 谓权行住征也。   住罢 止也,休也。谓事应放免也。   住支 谓应支而止住听候也。   住征 谓应征而止住听候也。   蠲放 清洁曰蠲,除免曰放。   蠲免 谓包括除放大小之名也。   赋敛 征税曰赋,收拾曰敛,即科率也。   和雇 两顺曰和,佣赁曰雇。   和买 两平以钱取物也。   和中 谓以物斛投粜于官也。   和织 谓以丝觅工造作也。   和籴 谓两平籴入也。   刱造 谓始建工役也。   横造 谓额办数外增役也。   科敷 率敛曰科,散支曰敷。   齐敛 谓一例科率也。   聘卖 谓分派聘卖诸物也。   措置 谓规画而安置也。   借倩 权时供给曰借,雇人庸力曰倩。   规措 转借曰规,处置曰措。   应副 谓料度支与也。   寻觅 搜求曰寻,乞需曰觅。   供给 谓以物输用也。   打勘 谓搜究弊幸也。   理算 谓寻究计算也。   打算 包刮理算打勘也。   差役 谓量其力而差使当役也。   科役 谓验事力而敷派庸作也。   徭役 科调曰徭,工作征戍曰役。又一身应当曰徭,全户应当曰役也。   应役 谓承当其役也。   厮役 谓有所使也。   职役 官称职役,谓有执掌也。   身役 吏卒人等称身役,谓任驱使也。   租调 验丁田纳粟曰租,随土输布帛曰调。   折庸 谓以役准钞物也。   顾倩 谓以物顾人代役也。   顾觅 义同顾倩。   顾募 顾谓以钱物招人应役也。   招召 义同雇募。   佥补 选差相应曰佥,填替缺役曰补。盖佥者,拣也,其法则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等者先多丁。若反此者,是名佥补不平。   消乏 物力渐减曰消,家贫无财曰乏。   应当 谓理合如是也。   协济 犹添助气力也。   协力 谓同心相合与众共事也。   答配 谓验事紧慢分轮应当也。   桩配 谓重叠科差也。   骚扰 搅动于人曰骚,捃摭烦乱曰扰。   动摇 谓虚张事势惊撼于人者。   走弄 侮慢造弊,谓之走弄。如放富差贫,那上儹下,看循恩雠,变乱狱讼之类。   扇惑 生事播扬曰扇,惊遑及众曰惑。

  ○诸纳

  买纳 谓收买诸物纳官者。   给纳 谓人欠少粮斛,却有未支官钱,可给籴纳者。   填纳 谓失陷官物,勒令依数补纳者。   回纳 谓支用官物,销用不尽回纳者。   理纳 谓虽有侵欺,而情弊未见,必须理算纳者。   催纳 谓拖欠官物,必须催纳者。   送纳 谓包括供输之名者。   附纳 谓以少附多,因便送纳者。   卸纳 谓纲运于仓卸纳者。   变纳 谓以物变转他物纳官者。   籴纳 谓收籴粮斛纳官者。   起纳 谓空闲房地情愿起赁纳课者。   赔纳 谓主守官物而有丢失,着落赔纳者。   备纳 谓将官物毁坏,勒令依样备纳者。   代纳 谓甲有所欠而事故,却令乙与代纳者。   输纳 谓令人户供输纳入官者。   发纳 谓官司起发而纳者。   进纳 谓以稀宝等物贡于上者。   首纳 谓犯赃而首纳者。   支纳 谓主司支出纳入也。   科纳 谓科敷人户出纳者。   闭纳 谓拖欠钱粮,预令官吏揭借纳足者。   克纳 谓如仓库短缺欠钱粮等物,就克合支分例纳官者。   拘纳 谓应收官物而散在外,合拘入官者。   兑纳 谓本非原物而以别物挪移入官者。   均纳 谓欠官物而于同财或有干碍之人名下纳征者。   受纳 谓收贮官司两平交收者。   献纳 谓以出产钱粮呈官输纳者。   增纳 谓增加原数而纳者。   中纳 谓以诸物投卖于官者。   折纳 谓阙本色而以别物折纳者。   估纳 谓欠官物,估计欠人财产纳官者。   带纳 谓如带粮纳收鼠耗分例之类。   投纳 谓本无拘制而人自来投者。   拨纳 谓欠他司钱,却有此司钱,可以就拨纳官者。   偿纳 谓自欠少而令填纳者。   贴纳 谓正物不足,贴纳其馀者。   卖纳 谓以物易钞纳者。   包纳 谓包纳一处钱粮纳官者。   对纳 谓两相对剥纳官者。   出纳 谓令人户纳备者。   追纳 谓如应支八分而支十分,合追二分还官之类。   没纳 违禁之物及不合给主钱粮,并曰没纳。   入纳 谓入此出彼者,如入钞支盐引之类。   截纳 谓本应赴远而截于近处纳者。   摊纳 谓拖欠官钱,摊及诸人凑纳者。   缴纳 谓船马札子、茶盐路引之类,用毕缴纳者。   折纳 谓船只损坏,房舍倒塌,折纳还官者。   交纳 谓两和交割者。   出纳有违 谓重受轻出及当出陈而出新,应给上物而受下物者。   寄纳 谓将纳官之物权寄收贮者。

  ○体量

  收顿 谓安放如法也。   收贮 谓积藏如法也。   收受 谓两平交纳也。   寄收 谓附留之物也。   附收 谓未作正数之类。   稽考 计较曰稽,检察曰考。   考较 谓稽察其不等也。   比附 以物相并曰比,依凭为则曰附。   比较 谓相并计算也。   比对 两相对并也。   会计 谓总合而筹之也。   检视 谓看视强弱也。   检量 谓度量亩步也。   检察 谓察辨是非也。   检踏 谓亲历田畴也。   检核 谓体究虚实也。   估计 谓估纽价直,计其数目也。   计料 谓量度工料也。   分拣 谓辨别好弱也。   相视 谓逐一检觑也。   体覆 谓究覆虚实也。   发落 谓明白散付也。

  ○禁制

  私造 谓兵器之类,无故私造者。   私有 谓兵器禁书之类,旧有而蓄之者。   赌扑 谓博以取财,起盗之原也。   禁书 谓天文图谶之类。   钟禁 《刑统》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谓之犯夜。”唐韦永贻诗曰:“三条烛尽钟初动。”如此则唐已有钟禁矣。   屠宰 杀物曰屠,烹物曰宰。   漏泄 谓走透事情也。

  ○杂类

  沿革 承袭曰沿,改变曰革。   昧爽 《礼记》云:“昧爽而朝。”谓辨色之昧也。今侵早之前,五鼓之末是也。   深文 拘刻也。汉张汤等定律令,深文以拘人。   刑馀 罪人轻贱之名也。齐威王使孙膑为将,辞以刑馀之人。   计构 谓巧计罪人也。王莽谓文致其罪。   始终 事初曰始,事尽曰终,犹四时至冬尽也。   首尾 首者,始也;尾者,终也。   经手 谓曾掌管其事者,不限远近,俱曰经手。   郑重 《王莽传》:“非皇天所以郑重降符之意。”注:“郑重,犹频烦也。”   枝梧 谓不能主,欹倾之义也。项羽斩宋义,诸将莫敢枝梧。   无状 人有愆犯,无可寄语者。   掣肘 谓事有牵制也。   卤莽 谓处事轻脱也。   觊觎 谓心怀希望者。《左传》:民服事其上,下无觊觎。   曳倒 挽仆也。唐宪宗命曳倒圣德寺碑。   把持 谓操权主事众畏者。《国语》曰:“把持诸侯之权。”   强横 凶暴不良曰强,行不以理曰横。   摭拾 谓摭人之过也。   体面 凡大臣必加容貌以敬之,故曰面貌。人称体面者,谓改貌从面也。又体势亦曰体面。   放雕 俗语讦人私者,谓之放雕。按《埤雅》曰:“雕性刻制,其毛能食,诸鸟羽如群错,草中有雕毛,则众鸟毛羽自落。”盖雕性害众,故以讦人私者比之也。又俗云放雕把雁者,譬猎者借此以捕飞走,犹利己害物也。又苏文曰:“吕惠卿雕王安石。”用此雕字,谓刻也。今人以雕雕为刁,未审孰是,宜俟识者。

卷之八[编辑]

  ○诸箴

  提刑箴   司臬箴   狱官箴

  △提刑箴

  大元建号,盖法乎干。有仁有威,无党无偏。天开五叶,地大一统。江淮来归,蛮夷底贡。圣念远人,视为近畿。曰守曰令,或公或私。耳目不广,情伪焉知?既遣绣衣,侈颂宝制。问民疾苦,谳狱冤滞。曰官曰吏,自大至小。毋有科取,毋有搔扰。唯守土官,听出使人。玩寇者纠,受财者申。诉讼谓事,自下而上。无俾逾越,仍治诬妄。参署众僚,罔分南北。毋俾争竞,仍察曲直。不修铺驿,不治舟梁。稽留使命,阻滞行商。不务本业,不干己事。不畏官府,皆当按治。田宅占买,是为归之。人口略诱,其悉追之。凡巡所部,乡至县到。劝农省风,勉学宣教。若此等事,宁不思之。农业若堕,何以课之?风俗未淳,何以彰之?学校久废,何以励之?教化未行,何以明之?其有不孝不悌,在所惩之。乱常败俗,在所绳之。豪猾奸凶,在所刑之。大利兴焉,大害除焉。一切不便,率当更焉。若夫以苛为明,以细为密。以多为巧,以虚为实。罗罪生事,卖直市权。暗于大体,岂曰小愆。矧治新国,古用轻典。钦乃攸司,恤哉惟刑。箴以自警,书诸座屏。

  △司臬箴 【 (宋江西提刑潘时作)】

  深文以刑人,刻者之为也。屈法以宥罪,恕者之为也。恕贤于刻远矣,或未免于私也。正其心,诚其意,阅实其罪,疑则为轻,庶几其寡过耳。

  △狱官箴 【 (唐张说作)】

  官有决曹,掌兹法狱。匪惟议罪,亦以防欲。所贵仁恕,非矜窘束。吏苟吹毛,人安措足。古之为主,是载是勗。茫茫兹土,蠢蠢群生。贤愚中杂,真伪相倾。若鱼之骇,如鸟之惊。不能无犯,宜持以平。或大或小,时重时轻。无以快志,期乎得情。孰曰非重,国之政令。孰曰非轻,人之性命。虐则招咎,宽则舒庆。宜眷宜恤,可畏可敬。为狱则固,为牢则幽。晨严管籥,夜密更筹。寂寂圜土,累累系囚。求食摇尾,见吏垂头。自昔立名,此为非所。逼隘狭室,欹倾漏宇。冬有祁寒,夏有隆暑。焉可失入,焉可妄处。勿谓勿妨,勿谓无伤。匹夫含怨,三年亢阳。匹妇结愦,六月飞霜。可以安危,可以兴亡。敢告司宪,无轻国章。

  ○诸说

  狱讼说   瘴说   吏员三尚

  △狱讼说 【 (宋李之彦作)】

  夫狱讼者,所以平曲直,雪冤枉也。若有财者胜,无财者负,有援者伸,无援者屈,豪强得志,贫弱衔冤,岂国家之福耶?愚愿士大夫司听断者,在在持平如衡,事事至公如鉴,天下何患不太平。

  △瘴说 【 (宋梅挚作)】

  龙图梅公挚,景祐初以殿中丞出知昭州,尝著《瘴说》云:“仕有五瘴:急催暴敛,剥下奉上,此租税之瘴也;深文以逞,良恶不白,此刑狱之瘴也;昏晨酣宴,弛废王事,此饭食之瘴也;侵牟民利,以实私储,此货财之瘴也;盛拣姬妾,以娱声色,此帏薄之瘴也。有一于此,民怨神怒,安者必疾,疾者必殒,虽在毂下,亦不可免,何但远方而已。仕者或不自知,乃归咎之土瘴,不亦缪乎!”

  △吏员三尚 【 (容斋徐参政作)】

  一曰尚廉,谓甘心淡薄,绝意纷华,不纳苞苴,不受贿赂,门无请谒,身远嫌疑,饮食宴会稍以非义,皆谢却之。二曰尚勤,谓早入晏出,奉公忘私,虽休勿休,恪谨匪懈,呈押文字,发遣公事,务为敏速,耻犯稽迟,躬操笔砚,不仰小胥,手阅簿书,不辞劳役。三曰尚能,谓练习格例,晓畅行移,是非曲直,先以意决,然后取裁,凡所处画,悉令合宜,文义略通,字无不识,写染端正,算术精明,举止安详,语言辩利,无过可寻,有委可办。

  ○律己

  西汉儿宽治民,劝农桑,缓刑罚,理狱讼,用仁厚,不求声名,吏民大信爱,后为御史大夫。   西汉朱邑为桐乡吏,廉平不苛,以爱、利为行,未尝笞辱人,后为大司农。   东汉杨震为东莱太守,道经昌邑,邑令王密怀金十斤遗之,且曰:“夜无知者。”震曰:“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遂不受。后五子皆贵显。   东汉郑均,兄为县吏,颇受礼遗,均数谏不听,即脱衣为佣,岁得钱帛,悉以与兄,曰:“物尽可复得,为吏坐赃,终身捐弃。”兄感其言,遂为廉洁。   东汉羊续为南阳太守,敝衣薄食。府丞尝献以生鱼,续受而悬之于庭。后又进之,乃出前所悬者,以杜其意。   晋胡威,父质以清忠称,仕魏为荆州刺史。威往省父,父赐绢一疋,威曰:“大人清高,何得此绢?”答曰:“吾俸禄之馀。”后威为徐州刺史,风化大行,武帝问:“卿孰与父清?”对曰:“不及,臣父清恐人知,臣清恐人不知,是以不及也。”   《南史》:宋褚彦回,为吏部尚书,有人将金一饼以求官,褚曰:“卿自应得官,无假此物。若必见与,不得不相启。”此人惧而收金去。褚后迁尚书左仆射,子贲为侍中。   《南史》:梁王筠为临海太守,在郡侵刻,还资有芒𪨗两舫,他物称是。及遇乱,为盗所攻,坠井卒,家人同遇害。   唐王琚,玄宗时诛萧至忠,帝眷委特异,历九刺史,受馈遗至数百万。李林甫使人劾其宿赃,琚惧,仰药死。   宋待制刘随为成都通判,严明通达,人谓之水晶灯笼。   宋田元均知成都,凡有诉讼,懦弱不能自伸者,必委曲问之,莫不尽其情,蜀人谓之照天蜡烛。   宋欧阳文忠公修多谈吏事,张芸叟疑之曰:“学者之见先生,莫不以道德文章为欲闻者,今多教人吏事,所未谕也。”公曰:“文学止于润身,政事可以及物。”官至参知政事。

  ○仁恕 【 (《易·系辞》曰:“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

  西汉张释之为廷尉,有人盗高庙座前玉环,奏议弃市。文帝怒,欲族之,释之曰:“今盗庙器而族,假如取长陵一抔土,何以加乎?”帝遂从之。公以寿终。子挚,官至大夫。   西汉于公为县狱吏,治狱平允,所决皆不恨。闾门坏,父老共治之,公令高大其门,令容驷马高车,曰:“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冤,子孙必有兴者。”子定国为丞相。   西汉杜延年明法律。霍光持法重刑,延年辅之以宽,论议持平,后以寿终。子六人俱至大官。   东汉郭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理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子孙为廷尉、刺史、侍中者三十馀人。   西汉陈咸,性仁恕,尝戒子孙曰:“为人议法,当依于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与人重。”后曾孙宠为司空。   东汉陈宠,肃宗时吏政尚严,宠上疏除绝钻钻惨酷之科,所活甚众,位至司空。子忠为仆射。   东汉虞经,为郡县狱吏,案法平允,务从宽恕。孙翊为尚书仆射。   《北史》:张华原为兖州刺史,狱有系囚千馀人,华原科简轻,重决遣放之,后赠尚书仆射,民为立祠祭祀。   《北史》:高允以狱讼留滞,始令中书,以经义断诸疑事,允据律评刑,三十馀载,内外称平,后年九十八卒。   隋源师为大理少卿,炀帝以私怒令有司斩一卫士,师奏曰:“此人罪诚难恕,陛下初自杀之可也,既付有司,义归常典。”帝乃止,转刑部侍郎。   唐太宗疾贪吏,问遣人遗诸曹。一吏受馈缣,帝怒欲杀之,民部尚书裴矩曰:“吏受赇死,此固宜然。陛下以计治之,所谓罔人以罪,非道之以德。”帝悦止之。矩年八十馀卒。   唐陆象先为剑南按察使,政尚仁恕。韦抱真曰:“公当峻刑罚以示威,不然民慢且无畏。”答曰:“政在治之而已,必刑罚以树威乎?”卒不从,而蜀化。   唐张文瓘兼大理卿,不旬日,断狱四百,抵罪者无怨言。四子官至三品,时谓万石张家。   唐徐有功拜司刑少卿,时武后任用酷吏,置罗织之狱,以网无辜,有功奉法守正,不以私害公。尝鞫窦孝谌妻庞氏狱,多明其枉,武后诰之曰:“公比断狱多失出,何耶?”有功曰:“失出,臣小过;好生,陛下大德。”后默然,庞得免死。后卒谥忠正。孙商为节度使。   唐韦嗣立为凤阁舍人。武后屡兴大狱,害及善良,嗣立上书,乞取垂拱以来罪无轻重者,并皆原洗。于是人赖得活者千万计。公后父子并为宰相。   五代张文蔚为平章时,柳璨杀裴枢等,蔓引朝士,辄加诛杀,缙绅相视不自保。文蔚力讲解之,朝士多赖全活。后以寿终。   五代唐庄宗破蜀,王衍朝京师,行至秦川驿,而明宗军变于魏。庄宗虑衍有变,遣人杀之,诏书已印画,张居翰发视之,诏书言诛衍一行,居翰乃改一行为一家,于是得活千馀人。后以寿终。   宋钱若水为同州推官,有富民逃其奴,乃父母讼于州,命录事鞫之,劾富民数人共杀之,而失其尸。狱成,若水密访得奴,而放富民。后为参知政事。

  ○惨刻 【 (孟子曰:“戒之,出乎尔者,反乎尔者也。”自古严刑以毒民者,未有不反于己者。)】

  秦商君卫鞅变法令,重刑罚也,犯者多死。议令之初,一日临渭,刑七百馀人,官民苦之。后遭车裂之祸。   西汉王温舒为河内太守,捕逐豪猾,大者族,小者死,谄事有势穷治,奸猾糜烂,狱中无有出者。后以罪自杀。   西汉翟方进为京兆尹,搏击豪强。及为丞相,持法深刻,中伤者多。其后自杀,王莽发其冢,烧其棺柩。   西汉严延年为河南太守,务于折强扶弱,凡贫弱者虽犯法曲文以出之,豪杰者必以文而内之,所谓当死者生,当生者死。人号曰屠伯。后坐罪弃市。   西汉义纵直法行治,不避贵戚,犯者多族之。为定襄太守,一日杀狱囚四百馀人。后以罪弃市。   西汉减宣以功迁御史,使治主父偃及准南反狱,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后以罪自杀。   东汉王吉为沛相,凡杀人皆磔尸车上,随其罪目宣示属县,腐烂则以绳束骨,周遍一郡乃止。视事五年,杀万馀人。后死于狱,父甫及子萌皆死杖下。   晋山阴县令石密先为御史,枉奏杀句容令万默,一日见默来杀之,遂死。   《北史》:于洛侯为秦州刺史,贪酷残忍,犯罪者截腕、拔舌、断其手足而始斩之。以致百姓反叛,孝文命使斩洛侯以谢众。   隋燕荣为幽州总管,性严酷,鞭笞左右,动至千数,流血盈前,饮啖自若。文帝怒,征荣还京,赐死于蛆出之地。   隋梁敬真为大理司直,炀帝命鞫鱼俱罗罪,敬真希旨,陷之极刑。未几,俱罗为崇敬,真死之。   隋库狄士文为贝州刺史,发摘奸隐,长吏尺布升粟之赃无所宽贷,得千馀人,奏上,悉配巅南,遇瘴疠死者十八九,于是父母妻子惟哭士文。高祖叹曰:“士文之暴,过于猛兽。”士文后狱死,三子朝夕不继。   唐郭弘霸为监察御史,尝按李思征,不胜楚毒,后屡见为厉,援刀自刳腹死。   唐酷吏索元礼、来俊臣、周兴、侯思止等,造罗织狱,为火瓮铁笼惨酷之刑,以鞫囚徒,后皆死于非命。   宋余晦为四川宣抚使,诬阆州知州王惟忠谋反,理宗命陈大方拷掠成狱,斩之都市。后晦颈生疬疮,百药不治,一日澡洗,烂断其首于浴室之外。大方亦卒中而亡。

  ○五伯马进传 【 (宋王禹偁作)】

  进隶滁州军籍,又为五伯三世矣。进之子生而无左臂,若髡截然,人以为伯世主杖笞,多纳财利,而高下其心,重轻其手,故天谴之。呜呼!鞭作官刑,朴作教刑,即鞭朴者,帝王之典也,可不慎乎。今之杖刑非古也,古者示耻而已,故有鞭蒲而诫者,有束杖而治者。虽然上失其道,民散久矣,非刑不足以驱人之善也,既不得已而用之,又可以喜怒财货易其心乎。彼五伯贱隶也,刑不自口出,但以重轻不平,而天谴若是,况执天下之刑者。即吾见世禄之家,子孙替坠,残癃疾废者有之,为人仆妾者有之,饥寒道路者有之,岂止用刑之滥也,其谄主忌贤,剥民固宠,斯天谴之大者矣。作《马进传》,以自诫云。

  ○为政九要

  为政九要自箴序   因书第一   正心第二   正内第三   正婚第四   禁捕第五   正农第六   急务第七   为政第八   时利第九

  △为政九要自箴序

  四体百骸廼周乎一身,百揆万务而成乎一国。为政之道不一也,有政乎人才者,有政乎农畯者,有政乎礼乐者,有政乎刑法者,有政乎百工者,然殊涂而同归,万虑而一致。予童时于先大人赐号“归明阳子”箧笥中,见一书曰《自箴》,观之数百条,聊记其节目,不知始末谁作也。近为天家创制垂统,抚治万民,因书强记者数十条,庶俾后进者之为政云。   特赐恒山皇极道院虚白处士河中心庵赵素才卿书。

  △因书第一

  三皇圣纪,盘古氏之君,生而知之,神而化之,身心形体行践,不教而从,不言而化,为政治民者,使民巢居穴处,隐避其风雨也,茹毛饮血,养其饥渴也,此为政民之本也。   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仰观俯察,观鸟兽之文,画卦造书,以生文籍也,俪皮为衣,以待寒暑,以佃以渔,以待庖厨也,上栋下宇,以待风雨也,治民饱煖是也。   神农氏斵木为耜,揉木为耒,日中为市,货财交易,皇亲耕,后亲织,以化天下,使民不饥不寒,是治民之本也。   黄帝治五气,艺五种,抚万民,安四方,平四海,克九黎,教万民凿井耕田,教农桑,以为治天下之大本也。   帝尧之时,洪水横流,汜滥于天下,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尧独忧之,举舜而敷治焉。一民饥,曰我饥之。一民寒,曰我寒之。洪水九年,民无菜色,土阶三尺,茅茨不剪,恐劳民也。知饥,知寒,知人,是知天下也。   帝舜耕历山,人让畔;渔雷泽,人让居。一年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教民农桑,始成其孝悌忠信。管子曰:“礼义生于富足,盗贼起于贫穷。”   禹薄饮食,恶衣服,肤毛不生,惟水是治,是爱民也。汤剪爪为牲,惟雨是祈。二王之圣德,不出乎救民于水火之中也。   后稷教民稼穑,树艺五谷,五谷熟而人民育,农业茂而万姓按堵也。   周文王问太公曰:“何为之宝?”公曰:“农桑为太宝,玉次之。”心庵曰:“三冬无衣而亡,七日不食而死,农桑非宝而何?”   后唐明宗问民苦乐,冯道引聂夷中诗对曰:“二月卖新丝,五月粜新谷,医得眼前疮,剜却心头肉。”是有爱民之心也。   后周世宗留意于农民,刻木为农夫、蚕妇置于殿前,昼夜不忘小人之艰难,汉唐以来,一人而已。

  △正心第二

  天无心,以天子为心;天子无心,以百姓为心 【 (百姓者,公侯伯子男)】 ;百姓亦无心,以万民为心也。得民心者,可以为官;失民心者,何足道哉。   高不可欺者,天也;尊不可欺者,父也;上不可欺者,君也;下不可欺者,民也。欺天,欺父,欺君,欺民,是名滥官污吏也。   公侯之职,在上不骄。骄者倨傲,官吏贤善去矣,不知君使臣以礼焉。敬者,敬重民也。高而不危,危者夺人妻女,并人名位,侵人田宅,探人异物,祸必危矣。满而不溢,溢者遗逸政事,沉湎酒色,盘游飞放,奢侈宅园,职必流矣,富贵去矣,身必贱矣,悔必及矣。   京府州县安宁,公事不可增损更改,动之必乱,反受其殃。见前政之能,善加而迁之,见前政之不善,舒缓而更之,此公侯之体也,民心易摇而难安故也。   公侯之职,当求公正,大忌求异政,沽名钓誉,败众成己也。要忠名者好讦告,要高名者好诈伪,要廉名者好聚敛,要清名者好怪异,不知重己身者不仁也,好自大者不义也,贪名誉者不智也,是以君子不求异政也。

  △正内第三

  官府,衙院,宅司,三姑六婆,往来出入,勾引厅角关节,搬挑奸淫,沮坏男女。三姑者,卦姑、尼姑、道姑;六婆者,媒婆、牙婆、钳婆、药婆、师婆、稳婆,斯名三刑六害之物也,近之为灾,远之为福,净宅之法也。犯之勿恕,风化目兴焉。   官府宅司,但用诸般物色,金银器皿,珠玉犀象,绫锦罗彩,食用物料,招行人对面商量,立支价钱,永无词讼。勿令夫人娘子亲面买卖,倒换物色,其受赃不可测也。   公侯县司宅院,子弟郎君,女婿孙侄,常令入学,勿使非时出入市肆,飞放田野,或欺骗良人,或密受馈献,抵撞贵官,勾引关节,惹莫大之祸,主人无缘得知,糊突污滥,因此失矣。   州府司县同正官大要和睦,但于不系利害小事,上从下顺,尊主爱民,自然成合。若边关、钱谷、刑名公事违错,于无人处款慢谏导,陈其利害,反复咨禀,再三陈说,必自从政,不失公私,更得和美,此大事也。 【 (既得和从,不可卖功;不得,不可激恶。)】

  △正婚第四

  民间但有继母小妻,前婚后嫁,多系不良之人,每每谋害正妻子孙,若告抵触生分者,不得便行受理,密行体察得实,别作施行。 【 (正妻害婢子孙亦同。)】   民间父子兄弟不和,多因婢妾后婚,并妯娌先后相争家财,令封禁延迟,日月勿断,日久自和,不伤亲义。   民间多招女婿,其夫懦弱者,女多奸淫,父母反索休离,送官告说,五逆浮浪,抵断完聚,并不许分离,及将写休书人磨勘治罪,永除此弊。   民间夫妇不和,妇寻出路,往往诬误许媒翁伯大人加淫之事,大害风俗,夫妇封禁,连月勿问,暗行体察,教唆之人必是奸夫,得实别作施行。   民间夫妻不和,背夫逃走者,女者反告翁婆,并不得受理,令捕远限搜捉,日后自知,依法治罪。   夫妻不和,夫婿丑陋软弱,无病卒暴而死者,令巡尉、乡老、保司、用心密察,多因奸夫谋害,毒药厌镇所杀,最为急务大事也。   女有五不娶者,五逆之家、淫乱之家、犯死罪之家、褒疠之家、亡父母之家,子故多不良,招惹词讼也。   女有七去者,一不顺父母,二无子嗣,三犯淫乱,四妒忌,五言语无定,六窃盗家财,七有恶疾体臭者。   妇人出嫁,不可去者三:有所取无所归投,不去;守翁婆三年孝服满,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此人伦之常法也。

  △禁捕第五

  停闲、窝家、沽屠、破落户、酒肆、茶房、浴堂、兑房、妓馆、旅店、勾栏、庵舍、军旅卒屋、水手场屋、罢役弓手、庙宇贫子、打爻穷汉,若识此徒,万无一失,民自然安矣。   盗行时日,巡尉须知,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二十九、初一、初二、初三、初五、初七、冬年节日,其馀畏月明不行也;及风、阴、烟、雾、芦苇,蒿荒、黄昏,昧爽,假此之便也。捕盗抗拒败走,不得手去掖领,先拿其骏发踏背立地,不得肘膝胸前,七手五把,反伤主人兵吏性命,切要防之。   司县破落户、泼底官,往往造盐、酒、曲,宰杀牛马,开阅兑房,窝藏盗贼,横赛神社,配散酒食,不畏国法。严威禁治,久而自息。   司县约束赌博钱物,煞归、拔牌、打破、买鬼、双陆、象棋、樗蒲、握槊、开阅匮房。帮闲子弟破坏良家、穷极为盗也,禁之可矣。   巡尉觉察行坛、大仙、佛牙舍利,妄作光明庙宇,师巫托诈鬼神,夜聚晓散,扇惑人户,惹叛乱,生啸聚,连累平人亦遭杀害,禁约则可。

  △正农第六

  劝农为政。周公曰,谷不熟为饥,菜不熟为馑,果不熟为荒,牛不安农困,一夫不耕一家饥,一妇不蚕一室寒;养亲祭祀,租税差役,则皆废矣。农家杀牛食肉,年年瘴疠疾病,牛能努力,伤坤顺之气也。杀马食肉,岁岁蚕死桑枯,马为蚕父,伤天阳之气。鸡豚狗彘,羊猪鹅鸭,二社冬年,足可养老祭祀矣。农家豪富,置买金银头面,招贼,榜文锦绣纨,差发由帖,好赛神社,非突横祸,大屋高房,官兵馆驿,轻车肥马,藉借生冤,攀高接贵,张罗雠隙,可逐一乡一社,立耆老教化民也。   谚云,由人而穷,穷者有十:一要贫,学烧银;二要贫,孝空门;三要贫,好相论;四要贫,好移坟;五要贫,置宠人;六要贫,陪女门;七要贫,要宅新;八要贫,酒赌频;九要贫;宴贵宾;十要贫,好赛神。其犯一者,未有不贫也。又云人有十可富:一可富,孝亲族;二可富,少奴仆;三可富,省追逐;四可富,效勤苦;五可富,不高屋;六可富,长忍辱;七可富,粗衣服;八可富,养六畜;九可富,多粪土;十可富,没名目。为之三五,无不可富足也。   公侯州郡,常切用心,罢不急之役,无名之费,及冗官繁吏,民户难以养赡;可省费者,即当罢去,莫大之便,利民之要也。公侯之职,当教文武医卜,士农工商,道释九流,衣服不得过越奢侈僭易。   朝仪及堂亭屋宇,横费资财,引惹盗贼,当令勤俭于家,助益丰富。谚云:万民足,则百姓富;百姓足,则邦国富;邦国足,则天下富。万国咸宁,在乎斯矣。   民有五耻: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蚕者,身无衣;不树者,棺无椁;不绩者,丧无衰。民为邦本,有道之主,以逸逸民,无道之主,以乐乐身,志骄业泰,体逸农安。

  △急务第七

  公卿伯之职,治民酷虐,治兵怯懦,治身恕己,治事冗烦,治家寒碎,治政畏上,一日临位,必失职矣。   桀纣秦炀,破国亡家,心爱禽兽(食人之食)、土木(衣人之衣)、军旅(蹂践田禾)、宫室(发夺耕耨)。农夫不足于饱,蚕妇不足于煖。不知王道,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稼穑不识菽麦不辨。

  △为政第八

  为政妄兴功役,横起事端,害州县不过千日,害国者不过期年,害天下者不过十旬,自投坑井,取祸之道也。   为政在上欺君,在下诳民,舞文弄法,谕假像真,因公私惠,仗势行权,辞辛惮苦,口是心非,明退暗进,何为政邪。为政好名者立异危身,务名者杀身,要名者害身,卖名者败身,彰名者危身,若尽公干事立政,不召名而名自至矣。   为政,功名官爵货利声色,皆谓之私欲,人情也。然知足不贫,知节不淫,不霑名,不吊利,人若不知,必享天爵,而子孙亦昌盛也。   司县到任,体察奸细、盗贼,阴私谋害,不明公事,密问三姑六婆,茶房、酒肆、妓馆、食店、柜房、马牙、解库、银铺、旅店,各立行老,察知物色名目,多必得情,密切告报,无不知也。

  △时利第九

  教农民栽接园林,广种蔬菜,拆洗凉衣,多作鞋脚,挂备绳索、农器、镰担、车仗,饱饲牛畜,趁时布种,不致荒闲田地。   保庇农民,禁止诸色杂人游乐甘闲,乞觅投散,提绳把索,三教九流,师巫乐戏排场。兵卒官吏不得聚敛搔扰诱说,不惟吞食民财,大误国家徭役,利害甚大。   二麦三青一黄,催督火速收敛,般载上场,不分昼夜,打碾子粒,暴晒入仓,方属民物。山东、吴不知熟麦青钐自然子粒圆实,幽燕但过焦雨水顿放多,十去其三四矣。   夏麦薄收,火速劝谕多种荞麦、黍、谷、豆、晚田蔬菜、果木、苜蓿、野菜、劳豆、蓬子、稊稗,可备春首饥荒。加力锄铇三五次,亦能倍收。   十月收打荞麦、黍、豆,积垛草秸以备官草牛食,不致风雨损坏。   劝谕豪富赡赈鳏寡孤独、老弱残患,不致冻馁饿莩。不尔申官存恤,劝率寺观德行僧道安养,使用两便,是补不足而损有馀也。   三冬人闲,收敛干桑叶,搭苫积聚,以备蚕场。桑叶饲蚕,亦成救敛,其方亦得丝锦。大救生民,蚕桑也。   神农形瘁,尧癯瘦黧黑,禹胼胝,伊尹负鼎而干汤,吕望鼓刀而入周,百里奚传卖,管夷吾束缚,孔子无煖席,墨子无黔突,非贪禄,将起民之利,除民之害也。自天子至于庶人,四体不勤,思虑不困,于是求赡者,未之有也。   修身正家,然后可以治人;居家理,然后可以长官。民之所以生活,衣与食也,事于衣食即有功,不周于衣食即无功。帝王富其民,霸王富其地,危国富其吏。治国若不足,亡国囷仓虚。故曰上无事而民自富,得民力也。   古有言:冬饱则身温,夏饱则身凉,温凉时适,人无疾殃。凡加赋敛,妄兴徭役,织女农夫,昼夜苦楚,集草为舍,容膝庇足,夜寒无眠,风霜砭骨,数米而炊,并日而食,无庐可居,无田可耕,烧地而眠,炙体而睡,丝不期身,谷不期腹,深山旷野,穹檐败屋,楮絮不温,茅次不足,罔有营衣,寒饥空腹。   三王顺民情固本。民情欲寿,生之而不伤;民情欲富,厚之而不困;民情欲安,扶之而不危;民情欲逸,节力而不尽。